法制网11月12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的有关事宜11月12日公开印发通知。提出自2013年2月1日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国家局一次性对其持有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及已受理但未完成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通知指出,申请企业名称或地址信息变更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变更的,国家局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应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3个月内持产品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申请。不能一次性申请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交情况说明。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按照《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执行。(记者 胡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