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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陈琳生前房产纠纷案一审宣判 原告诉讼被驳回

时间:2013-03-13 21:29来源: 作者:收藏
  人民网2月4日电  歌手陈琳生前获赠的房产,在陈琳过世后被其前夫沈永革出售,后任丈夫张超峰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沈永革转卖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陈琳的丈夫张超峰诉称,2007年11月5日,陈琳与沈永革协议离婚,约定将一套房产以赠与形式过户到陈琳名下,房贷由陈琳支付。  2009年7月,张超峰与陈琳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1日,陈琳坠楼身亡。  张超峰认为,沈永革与陈琳离婚后至陈琳去世时,未能履行其与陈琳协议书中关于给付陈琳房产的义务,反而在陈琳去世后的2010年8月2日将房产低价变卖给他人,侵犯了陈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今日开庭张超峰和沈永革两人均未到场。  焦点一:张超峰是否拥有陈琳遗产继承权?  张超峰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房产是陈琳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合法遗产继承人应该是张超峰和陈琳的母亲何女士二人,张超峰作为陈琳的合法丈夫对陈琳的遗产拥有继承权,认为沈无权处分房屋,并且沈永革将价值近千万的房产以216万元的价格贱卖,这侵犯了陈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原因张超峰不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沈永革转卖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  沈永革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本案涉及的房产是陈琳与张超峰的婚前财产,所以张超峰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此外陈琳的母亲何女士还提供了一份张超峰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所以沈永革认为张超峰不是合法继承人,所以该房产与张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对于沈永革向法庭提供的张超峰放弃遗产继承说明书,张超峰的律师认为本案为要求确认沈永革转卖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焦点二:沈永革隐瞒了陈琳拥有该房产的事实?  在法庭上张超峰的代理律师还提供了一份某电视台节目的视频资料,认为节目证明陈琳的母亲何女士和陈琳的哥哥陈谊对陈琳拥有该房产并不知情,在沈永革对陈琳亲属及张超峰隐瞒了该房产,同时张超峰的代理律师称张超峰是在失去妻子后极度悲痛,并且不知道陈琳拥有该房产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放弃遗产继承说明书。  对于这一视频证据沈永革的律师认为该节目为一档娱乐节目,并且在视频中并没有陈谊和何女士的发言,内容都是媒体的道听途说,没有证据证明沈永革隐瞒了陈琳拥有该房产的事实,最重要的是该证据与本案诉求没有关系,所以不认可该视频证据。  张超峰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沈永革对陈琳房产隐瞒的情况,并将房产私自贱卖,这严重侵害了张超峰与何女士的合法继承权利。  沈永革律师表示“沈永革侵犯了何女士继承权”这个问题应该由何女士提出。何女士有权委托在售房合同上签字,因此房屋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房屋出售时房产证明登记在沈永革名下,房屋出卖人是沈永革,原告对要求撤销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认为沈永革出卖房屋合同生效。  沈永革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有陈琳遗产继承人何女士签名登记的《遗产处置协议书》,沈永革受何女士委托有权处置该房产,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同时,沈永革向法庭提交了张超峰的《放弃遗产继承说明书》,证明张超峰已经自动放弃陈琳遗产的继承权,该证据有效。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沈永革出卖房屋合同生效。  宣判后张超峰代理律师表示不满法院判决将上诉。  法官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并不是遗产继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沈永革转卖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合议庭主要考虑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充分,所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 杨孟辰 王晓啸)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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