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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司法审判不能无原则尊重民意

时间:2013-10-18 04:09来源: 作者:收藏
  “先抓人后取证”易使侦查人员对证据出现误读  司法审判不能无原则尊重民意  避免冤案需改革侦查模式  在中国政法大学日前举办的“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错案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称,冤、错案之所以一再被复制,与“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模式有关。此外,我们的执法观没有从长官至上转变为法律至上。  在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千方百计查找嫌疑人,然后竭尽全力去拿下认罪口供,之后再想方设法收集补足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种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等于“先抓人,后取证”。  由于侦查人员主观地认为抓到的嫌疑人就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就只去收集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甚至对于已发现或由嫌疑人提供的无罪证据有意无意地忽视。在取得证据后,为了破案,侦查人员存在对证据的不当解读。例如把倾向性鉴定结论误读为确定性鉴定结论,如颅相重合;把试用期科学证据误读为成熟期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完成,而是通过庭审之前或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或者说,法院的判决主要不是由主持庭审的法官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背后的法官”作出的。  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应该是法庭审判,目前未审先判、下审上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现象容易造成冤错案。此外,过度强调打击犯罪的价值观念使司法人员不自觉地放宽证明标准,在证据不足时多采用“疑罪从轻”的处理办法。  何家弘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也是造成冤错案原因之一。被害人或其家人所代表的“民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愤”;当事人或其亲属上访所表达的“民意”,都成为了司法人员办案的“指挥棒”。  何家弘认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该尊重民意,但为了片面地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去迎合民意,就会与司法公正背道而驰,导致冤案发生。  要走出或避开上述误区,就要转变执法观念,从权力本位的执法观转向权利本位的执法观;从长官至上的执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执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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