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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条例》通过海南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时间:2013-12-09 10:21来源: 作者:收藏
  法制网12月8日讯  在11月29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公路条例》,将治理“超载”纳入立法,对公路新建、改建工程,以及道路行驶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均立下新“规矩”,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鼓励投资公路绿化建设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公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保持新建、改建建筑与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不得破坏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特色。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公路绿化应以观花、观叶树种及乡土常绿树种为主,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本省地域特色的绿色长廊。

    公路旁建筑施工有标准

    《条例》提出,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并且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划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加大力度治理超载车辆

    《条例》明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车辆超限载运可分载货物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车辆未经批准超限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超限运输许可。

    针对频繁出现的超载车压损道路问题,《条例》明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指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记者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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