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给女儿女婿后,身为继父的韩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先生的诉求。
韩先生诉称,他和李女士于1986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03年9月,夫妻俩在丰台区购买一套房屋,房产证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刘女士是李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去年9月30日,李女士擅自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及其丈夫名下。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韩先生起诉刘女士夫妻,要求确认前述合同无效。
刘女士夫妻辩称,诉争房屋是单位分给李女士个人的,与韩先生无关。2003年买房时,他们将买房款5万元交给了李女士;且李女士将房卖给他们时,韩先生也是知道的。李女士去世后,韩先生擅自将买房合同、付款收据、房屋产权证、出资凭证等材料据为己有。她要求法院驳回韩先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是韩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在转让该房时,既无韩先生授权,亦无事后追认,李女士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即使两名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综上,韩先生要求确认李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法院应予准许。(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