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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女从男友家楼上纵身跳下

时间:2012-06-12 16:51来源: 作者:收藏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郭 静

  “你叫我死的。我最听你的话。我没死我就是孙子。”清晨6点多,小臻给男友发完这条短信后,在男友家中,从6楼纵身一跃,结束了她22岁的生命。

  她为男友堕胎,仍遭抛弃,最终在收到男友“你他妈去死吧”的刺激短信后,选择听话地“去死”。小臻的父母认为,是小臻男友及其父母的残酷与冷漠杀死了小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小臻男友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小臻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0986.4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2011年12月17日,凌晨4点多,老胡突然被妻子叫醒——妻子发现小臻的房门开着,人不在了。老胡急忙打小臻的手机,能打通,但都被掐断了。老胡担心女儿出事了。凌晨4时42分,他给小臻发了第一条短信,不久又发了一条。

  5时39分,小臻回复了,短信中说:“爸爸妈妈对不起。我走了。我最听王君(化名)的话了。他说‘你他妈去死吧’。他叫我干嘛,我就干嘛。来世再孝顺你们。对不起爸妈你们。女儿不孝。”短信里还说,她正在男友王君家里。

  对老胡一家人来说,小臻的自杀毫无征兆。记者看到小臻的照片,看上去,那真是一个很乖巧的姑娘,水水嫩嫩,活力四射。她依偎着的那个男友,也一派青涩单纯,至少表面上,完全不是想象中的无情凶猛形象。她原本开朗、乐观,在南京一所高校读大三,原本有着美好的未来。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她竟然会走上绝路。

  事后,老胡才知道,小臻是在凌晨3点多悄然离家,打车到男友王君的家中。当时王君还在学校没回家,他的父母让小臻进了门。

  当天清晨6点多,一个人在客厅坐了一夜的她,从王君家客厅的窗户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22岁的生命。

  一开始,其实小臻也有求生的意愿,并不想死。

  小臻自杀前曾给王君发了这样一条短信:“如果我们没有过关系,我没有流产过,那我不会像现在这样。这所有都是我的第一次。”

  但王君没有回应。于是,小臻又发短信说:“我爱你永远。我们永远在一起的。不论我在哪。”小臻还央求男友说:“别叫我死好吗?”“如果你真的想要我死,那你可以当面跟我说,你没叫我死,我不会死的,我没死就表示我们依然在一起。”

  但是,王君的回复让小臻更加绝望,他对她说:“你滚吧,一辈子,别出现在我的生命里。妈的,没见你这种女的。”“流了6次产,是谁的责任?你觉得怀孕是一个人的事?”“你要死不关我的事,烦我没用。”

  小臻一直在向王君哀求,直至临死前,她还在发给王君的短信里这样说:“我最听你的话,你要我死我就去死。”

  老胡对本报记者说,整个丧葬期间,王君一家都不露脸,态度很冷漠,只是说资助30万元,好像施舍一样。

  为此,小臻父母将王君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胡先生说:“我们不缺钱,告上法庭只是希望他们赔礼道歉,告慰女儿在天之灵。20多岁就这么走了,家人的心理创伤是一辈子的,我们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寻求心灵的安慰。”

  胡先生认为,小臻的自杀,与王君有关。正是王君一个多月来的侮辱、谩骂和对感情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小臻逼到了崩溃的边缘。而且,王君移情别恋在先,又不断地进行言语攻击,导致其产生轻生念头,因此应对小臻的死负有责任。

  庭审中,王君答辩说,他并不存在移情别恋,和小臻只是普通网友的关系。王君短信中的一些重话,是在被小臻反复纠缠之后,忍无可忍的爆发。

  王君的代理律师说,王君的本意中根本没有要逼小臻死的意思,小臻的自杀是其自身性格缺陷导致,她心理承受力不足导致的自杀行为,不应归咎于王君。

  此外,小臻父母还说,王君的父母也有责任。小臻自杀时,正和王君的父母同处一屋。结束生命前,她还向王君母亲发了诀别短信。对此,王母解释说,她当时正在睡觉,醒过来的时候才看到短信,已经是早上。

  对此,胡先生感到不可思议:“一个女孩半夜跑到你家,你不觉得不正常,还能安心去睡觉?”

  ■法官说法■

  放任他人自杀 承担三成责任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案审判长郭静法官认为,小臻作为成年人、在读大学生,理应知道生命的宝贵。小臻自行结束生命,主要是因其不能理智面对情感纠纷,从而选择极端行为所致。

  但是,在民事侵权的层面,王君在小臻死亡前发给其的短信显然具有强烈的刺激性,且在小臻表明已有轻生念头后,未能予以注意并采取适当措施,存在一定过失。此外,对于小臻凌晨到家中,王君父母既然接待小臻进入家中,就应该对小臻尽到后续的相应注意义务。但是,王君父母让小臻独自留在客厅,显然未善尽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王君及其父母三人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多元给小臻的父母。

  ■采访手记■

  云朵流散了 但天空还在

  本报记者 郑金雄

  厦门媒体人晓波认为,一个女人,毁灭自己的办法很多,这是最愚蠢的一种。

  想来,深宵静夜,高楼之上,遥对市声与灯火,这个姑娘的绝世之心,也不是那么容易下定的。但是,她老爸老妈的含辛茹苦、担惊受怕、悲惨晚年,估计她基本没想。这对父母而言是最大的悲剧。

  前些日子,一位朋友在医院里,守着挂点滴的老母亲,给我发了一个短信说,她怕得要命,她还没有准备好母亲要永远离开她。惶恐之中,我回信说:父母与孩子,说起来也就是一种缘分。就算是你我,不久之后,也注定要在这个世界消失的。缘分尽了,是任谁也没法子的。

  现在想来,此说不对。缘分尽了,跟尽了自己的缘分,区别很大。后者是一种情怀与责任,很多时候,你为亲人活着,为亲人努力,才能称之为尽自己的缘分。

  古罗马神父奥古斯丁有这样一句玄妙的话:“云朵流散了,但天空还在。”他讲的,是人类的某些永恒价值。亲人之间,有些东西,散不了的。很多时候,你以为自己是一朵乌云,其实亲人早就拿你当成整个天空了。

  ■专家观点■

  建议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本报记者 郑金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人们通常把见死不救行为归入到道德范畴。诚然,道德和法律在表现形式、制约手段以及内容等方面确有差异,但道德问题法律化是立法和司法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海沧区法院审结的这起民事赔偿案在判决书中作出了明确回答:被告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应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道德是法律的原始状态,而法律的底线也在于道德,我国法律在设计制度时其实已经考虑到了道德层面的因素,法律对部分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制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与基本秩序。

  当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公德的行为不仅触及道德底线,还应当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要求未实施救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条件是未实施救助的人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和公序良俗需要实施一定的救助行为。

  世界上早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见危不救或者见死不救之类的罪名。

  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难时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这是最底线的道德,完全有理由转化为法律。

  如何对待处于危境中的身边人,不仅体现一个人对他人生命的珍惜与爱护,也是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

  当王君面对女友的自杀诉求无动于衷,漠然不理;当女孩凌晨进入王君家中,寻死觅活时,王君父母已经负有附随义务,不能放任自流。在这样的时刻,关怀身边的人,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一种法定义务。

  悲剧,原本可以避免。从恋爱,到分手,最终走向自杀。这起悲剧,原本有很多机会可以避免。但是,分手的痛苦,内心的脆弱,缺乏理解和关怀,又感觉受到侮辱,种种因素汇聚在一起,促成了一个女孩的自杀,一个生命的陨落。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法律应该对这一最基础的伦理道德作出反映,尊重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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