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原告制造了一场不存在的事故吧,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认定;说保险公司该赔吧,鉴定结论又表明有很多项目与事故没有关联,法院会认定原告骗保吗?
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审判长、东城法院副院长陈立如宣读判决书,对争议焦点一一回应。
回应一:原告所称的托底事故是真是假?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审判长: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托底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被告应当就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虽对保险事故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回应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38139元、施救费303元。
被告应承担多少保险赔偿数额?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原告在事故后确实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根据鉴定结论和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与此次托底事故具有关联性并且实际进行了更换和维修的配件价格不应高于1590元。其余维修和更换项目或为与事故没有关联性,或为虽有关联性、但未进行实际维修,甚至为既无关联性、也未进行实际维修,这部分费用应该扣除。
法院判决还认定,303元施救费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样保险公司要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89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回应三:鉴定费、诉讼费谁来承担?
审判长: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57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250元。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宋某负担71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50元。
一句话点评:法治社会,“诚信”一课亟待补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