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日亮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23次收受他人贿赂178.3万元。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终结,11月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其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3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8.3万元。其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林h 冯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3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8.3万元。其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通讯员林h 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