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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别让伤害坏了兴致

时间:2013-01-18 22:59来源: 作者:收藏

  近日天降瑞雪,滑雪又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但是,滑雪作为一种速度快、技术操控难度大的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往年每到这个时期,因滑雪受伤产生的纠纷往往会大幅增加。那么,在滑雪过程中,人们如何避免滑雪场内的伤害事故,如何厘清伤害事故发生后的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海淀法院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了盘点。

  冒险上道受伤 责任自担

  小王是一名大二学生,第一次走入雪场非常兴奋。凭着自己身强体壮,协调性好,他在慢行道上滑了两三次后就上了高级道。下行过程中,小王失去控制侧身栽倒在滑道上。

  其后滑下的李某做出常规的躲避动作后,雪撬撞到小王。小王腰部挫伤,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活动,固有风险应当自担。小王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滑行能力,过于自信尝试高级滑道的滑行,将自身陷于危险中,存在主观过错。李某在发现小王倒地后进行躲避,对小王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且小王也不能证明腰部挫伤是因李某雪橇撞击造成的,故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在生活中除了滑雪外还有很多风险较高的体育活动,适用固有风险自担的原则。比如足球、篮球运动中运动员在高速跑动中经常有与他人冲撞,或跳跃争抢等动作,这也是足球、篮球运动体现激烈性,吸引人的参与的魅力所在。这些动作都很容易造成身体的伤害,但只要属于常规范围内,造成的身体损伤一般都自行承担,风险自担原则的适用也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正常发展。

  碰撞原因不明 责任均等

  王某、赵某在某滑雪场内滑雪过程中发生碰撞,均受伤。王某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赵某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眼镜等损失1万元;赵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整容手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赵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王某700元;王某赔偿赵某3000元。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焦点在于王某、赵某二人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问题。王某、赵某在滑雪过程中发生碰撞均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由于双方发生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清,故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对于损失互付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主观过错,且过错大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对于双方的损失承担双方共担责任。如果一方是因未遵守雪场内滑行规则导致碰撞,或者有证据证明碰撞发生时一方的主观过错更大,那么法院将按照过错比例厘清责任,以此承担损失。

  安全保障缺失 雪场担责

  李某在滑雪场等候上索道,由于没有及时抓住牵引杆,他被带倒。雪场在索道服务区内没有安排足够人手,致使李某未被及时抬出索道运行区,被随后到来的牵引杆击伤头部。李某起诉滑雪场,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头部受伤的主要原因,要求赔偿医疗费15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娱乐场所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设备安全,还包括服务到位,即在事故易发区域配备足够的疏导人员、在事故易发设施现场配备操作人员。由于滑雪者上索道抓牵引杆时容易发生脱手、滑倒、雪橇插入雪堆等等危险情形,故滑雪场索道区属于事故易发区,滑雪场应当配备足够的人手应对突发事故。娱乐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防范风险,还包括在实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医护等。在滑雪场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和医护尤为重要。

  法官提示:

  在滑雪场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和医护非常重要。实践中,一般从救护的积极性,救护时间的长短,救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考察娱乐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如果受害人自己也存在主观过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雪场的责任。(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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