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王小芹,涉嫌犯贪污罪被提起公诉。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小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王小芹在1999年至2010年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负责本村低保资金申请、发放的职务之便,违反上级规定未对本村低保情况进行公示,隐瞒部分村民享受低保的事实和发放标准,截留或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共计9.1万余元。2010年,部分村民发现并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后,同年5月底至6月初,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本村低保户是否足额领取低保金的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后将低保户名单及发放标准进行了公示。期间,王小芹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惩罚,将非法占有的低保金部分退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小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