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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履行义务遭拒可将“标的”提存

时间:2013-03-13 09:39来源: 作者:收藏

  法院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躲藏、耍赖,使出浑身解数逃避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但是胜诉方不申请执行,又不接受案款,使败诉方主动找上门送钱的还真是凤毛麟角。前不久,海淀法院执行局就上演了这么一幕: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拎着100万现金徘徊在执行局接待大厅,向执行法官询问求助。

  提百万现金履行义务遭拒绝

  肖大妈姐妹三人,她是老大。肖大妈早些年与丈夫离异,由于孩子尚小,一边上班一边照看孩子非常吃力,因此她便带着孩子搬回家与父母同住。后来孩子长大成人,父母年纪又大了,肖大妈就继续住在家里照顾父母,为父母养老送终。

  肖大妈的父母考虑到,一来肖大妈多年在家共同生活,对父母尽了绝大部分赡养扶助义务;二来肖大妈寡居,在财产分配上想对其做一些照顾。遂在临终前留了一份遗嘱,将价值300万的房产留给了肖大妈继承,让她给两个妹妹各50万元作为补偿。

  肖大妈的妹妹听闻此事大为不满,多次到家中大吵大闹,说肖大妈蛊惑父母、骗取遗嘱、篡夺家产,甚至不惜姐妹反目将肖大妈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房产归肖大妈所有,肖大妈于判决生效起7日内给付两个妹妹各50万元。如肖大妈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肖大妈多次找到两个妹妹要求给付补偿款,均被拒绝。

  妹妹们似乎商量好了似的,一致表示不能便宜了肖大妈,她们就是不要这个钱,一定让肖大妈支付双倍的利息!“将来有法院找你要钱的一天!到时候你就等着成倍的付利息吧,这比我们存银行合适!”两个妹妹说。

  肖大妈无奈之下便带着100万现金找到了法院。

  履行义务遭拒可将“标的”提存

  法官指出,首先,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审判员也可以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局以启动执行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民法规定权利人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当权利人拒绝领受案款,义务人无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强迫权利人接受给付。

  其次,关于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受阻时的救济途径。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接受,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也归债权人所有。

  因此,本案中肖大妈可以将100万元案款办理提存,办理提存当日即视为义务履行之日。这样,肖大妈对于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无需再承担双倍的逾期利息。(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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