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因亏损停工停产时,往往随意削减员工工资,有的甚至连最低工资标准都保证不了;也有的公司出现亏损后,给员工放假,借此拒绝发薪水;还有的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拖欠员工工资后将公司转手……那么,经济效益不好,真的是拒绝发薪的借口吗?将公司转让能成为逃避支付工资的理由吗?对此,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单位即使停工停产,甚至是转让,员工的诸多利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经营困难放长假 拒发薪水仍违法
闫女士所在的制衣公司因产品滞销,出现亏损,短期内无力恢复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对闫女士等生产车间的员工放长假。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除当月发给工资500元外,再未发过一分钱。闫女士等员工找到公司询问情况,对方表示,公司现在严重亏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没钱发工资。
解读: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未足额支付放长假后的第一月工资。依据相关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因此应当补发。
二是公司以有困难为由,停发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工资,与法律规定相悖。
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因此,即使企业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放假员工工资时,也应当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淡季停工又停产 员工工资不能停
周女士系北京市郊某公司包装车间技术工。受季节影响,前段时间公司生产进入淡季,遂分阶段地安排部分员工停工放假15至60天。通常,公司的做法是:旺季加班时有加班工资;淡季放假则停发工资。
解读:公司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可理解为通常每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因此,本案中,公司做法欠妥。
放假后员工请辞 并非没有补偿金
马先生在某电器零部件制造公司工作,前不久公司因发生火灾,导致停工停产,并决定对部分员工放假半年。期间放假第一月工资由公司照常发给。因对公司只发一个月工资做法不满,马先生决定主动辞职。当其向公司主张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时,公司以其系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解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被放长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非因劳动者原因,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马先生是因为不满所在公司放长假却又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工资)的情形下提出辞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因为该公司违法在先,所以即使是马先生主动辞职,公司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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