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家附近开了一家游戏厅,李某的儿子经常出入该游戏厅。一日,李某到游戏厅找儿子,发现游戏厅竟有多台老虎机,李某的儿子在里面正玩得不亦乐乎,李某非常恼火,一怒之下将3台老虎机砸毁。经鉴定,被砸财物共价值2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砸毁的老虎机系非法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财富不受任何非法侵犯,非法取得的财产也应当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的对比来看,法律保护一定范围内的非法财产更符合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1979年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现行刑法对此作了较大修改,将上述规定中的限制词“合法”二字删去,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更加成熟和刑事立法合理化的表现。因此,从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非法财物。根据现行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旨在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该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公私财物”须“合法”,该“公私财物”应包括合法与非法的公私财物,因此,将非法财物纳入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护的要求,也更符合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
其次,刑法对于非法财产的保护不在于保护非法取财行为或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都免受非法侵犯,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故意毁坏非法取得的财产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任由行为人毁坏其自认为是非法的财产而不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将处于混乱状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保护非法利益,但是法律并没有授予公民处置非法财产的权利。
简单来说,刑法对非法财产的保护并不是对拥有非法财产持有者的保护,而在于保护所有的社会财物都免受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在本案中,老虎机虽然是非法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没收,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归属国家,行为人不能出于义愤自行处置。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