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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九天班索赔过万元

时间:2013-03-22 10:50来源: 作者:收藏

  本网记者陈东升 本网通讯员石卒

  在外务工的肖某很郁闷,因为老板胡某没有按时给付工资,他不得不与老板对簿公堂。而老板胡某觉得自己很委屈,因为肖某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在厂里上班才仅仅9天,不仅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还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并且这一告就要索赔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6800元,要知道肖某的月薪才6000元。

  2012年11月12日,肖某经别人介绍来到胡某的工厂务工,两人口头约定由肖某负责模具、机器维修等工作,月工资6000元。但仅仅工作九天后,肖某便觉得胡某“态度不好,自己待遇也不好”,主动提出辞职走人。随后,肖某要求胡某结算工资却被告知需要等产品检验合格后才可以领取。

  同月23日,双方经协商后,由胡某向肖某出具工资欠条,欠条载明:肖某11月12日至11月20日工资共1800元整,产品26日检验出来正常的情况下直接打款1800元工资到肖某卡上,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就按产品损失进行赔款。

  但到了26日,胡某并未按约定支付所欠工资,肖某向浙江省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肖某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胡某告到了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法庭,请求判令胡某支付工资及五倍工资款的赔偿金10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倍经济补偿金6000元。

  胡某承认自己未按时给付工资,但辩称不是不想支付,而是因为肖某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在庭审中,胡某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胡某支付肖某劳动报酬1800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劳动维权也需理性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胡某拖欠工资不付,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所得,应按规定支付肖某相关合理损失,因肖某在胡某处工作仅9天,且系肖某自己向胡某提出要求辞职回家,其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为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收费固定为10元,如果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是经简易程序结案的,减半收取则只要5元,一些法院甚至不收取该类案件的诉讼费。个别劳动者利用这一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提出不合理的请求,申请赔偿数额动辄数万元,给用工单位及法院均带来了困扰。

  经办法官提醒,作为劳动者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固然很好,也说明劳动者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尺度,合理诉求,否则就会有滥用诉讼权利的嫌疑。而作为用工单位一方,在用工过程中也要遵守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给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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