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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非车主 造成损害谁担责

时间:2013-03-28 14:55来源: 作者:收藏

  据统计,自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本市目前有上百万人有驾照,无车开。因此,现实中,因工作及生活需要,驾驶公车、借车及租车出行的大有人在。可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解读分析。

  借车醉驾出事故 司机车主都有错

  张先生与胡先生同在一家公司工作。前不久,二人一起聚餐,期间都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先生因去火车站接来京游玩的朋友,向张先生借用轿车。张先生虽然知道胡先生的驾照只能开小客车,不能开自己的大面包车,但仍将车钥匙给了胡先生。

  不料后来胡先生驾车中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经交警酒精检测认定,胡先生酒后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违章行车将行人撞伤,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根据胡先生和张先生的过错程度,判令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确保其车辆制动合格、能够正常安全运行,还负有审查借用人驾驶资质、行为能力等的义务,否则便可视为车主存在过错。

  本案中,车主张先生在明知胡先生饮酒、不具备驾驶大面包车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职务原因撞伤人 单位须连带担责

  北京某家具公司司机刘某在为客户送货途中,与一残疾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残疾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后死者家属将刘某、家具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刘某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家具公司应对死者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家具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车辆所有人地位,而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适用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单位车辆的司机是否为单位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否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然而在现实中,有的司机因与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很难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关系;而发生事故后单位为逃避责任,往往不承认肇事者是公司员工。

  在此法官提示,司机在给单位驾车时,最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免除自身的相应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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