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细心调查,借助民事诉讼的“自认”证据规则,迅速化解农民工集体讨薪争议,在社会上引起较好反响。
2010年2月,老李应聘到浦东张江一家重工企业上班。工作3天休息1天,老李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工资则实行计件制。
工作一段时间后,老李发现计件工资并未考虑加班成分,便和29名工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于是,他们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年轻法官刘佳政约谈了公司的人事总监,对方否认工人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还提供了考勤表。但这份表上只能看出是出勤还是缺勤。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佳政了解到,有人曾审理过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刘佳政查看笔录后发现,庭审中程某等人称自己“工作3天休息1天。白班早7点到晚7点,晚班晚上7点到第二天早7点。”对于这段陈述,被告公司当庭承认属实。
经查,老李等30人与程某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内容相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也就是说,老李他们的加班事实,通过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间接得到了证实。在证据面前,公司同意接受调解。30名工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个人5000元加班工资,30名工人撤回起诉。
实践中,加班特别是计件工作制下的加班问题,一直属于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
问题一: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费吗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含实物和服务)来计算劳动报酬。
有人说计件工资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不过,这种说法值得我们质疑。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表示,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该属于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这里也间接肯定了加班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认为,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可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相关案例]王某系某厂合同制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次年6月,工厂接受大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7月至11月间多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报酬。王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王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得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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