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高某某。
杨某与高某某、杨某某是生意场上的朋友,2011年11月12日,高某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欲向杨某借款,并约定2012年2月12日全部偿还。杨某见好友急需用钱就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将借款打入高某某的银行账户,高某某给杨某打了一张人民币6万元的借条。到2012年2月12日,杨某向高某某催讨债务时,高某某没有还钱的意思,杨某于2012年3月10日来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提供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自家的比亚迪轿车作担保财产。
经查明,法院认为: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立案庭法官根据杨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2年3月15日到高某某居住地,依法对高某某的陕K—xxxxx号本田轿车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之后,该院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本是朋友,没有太深的积怨,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次日,立案庭法官便用电话邀约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诉前调解室,及时主持调解,认真细致地做被申请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讲明欠账不还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说服教育,双方和解的态度诚恳,很快达成了互谅互让的共识,被申请人当场表示将尽快向申请人归还欠款。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主动偿还申请人3万元人民币,并就其余欠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因申请人杨某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解除了高某某陕K—xxxxx号本田轿车的扣押。2012年4月29日,申请人杨某告诉法官,他已经拿到了被申请人高某某的全部还款,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和好如初,并对法院热心为民服务的行为表示衷心感谢。
姜雄律师提示:
所谓“保全”,是指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根据阶段不同,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接受保全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于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采取保全措施,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比较大的现实压力,很有可能促成调解处理纠纷,及时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调解不成,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专家小传
姜雄: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