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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1元公交车票款 郑州5残友维权案开审

时间:2012-11-06 15:55来源: 未知作者:nmgbj收藏
         因为外出乘车要求优惠而遭到司机的拒绝和冷语嘲讽,郑州五残友愤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返还五人公交车票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10月9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1元车票打官司残障公益人士助力维权
  5月26日,郑州肢体障碍人士、“马桶哥”王金雷、听力障碍人士李阳、肢体障碍人士伍丽丽、陈平、司正其在乘坐公交车时,要求凭借手中的残疾证享受乘车优惠,司机称“这个绿本本(残疾证)到处都是,这不管使”,拒绝了五人的要求。
  “《残疾人保障法》里规定了,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只有规定没有实行,权利怎么能得到保障?!”王金雷如此表达他起诉的初衷
  王金雷长期关注残疾人权益,早在2011年3月,为了争取残疾人优惠乘车的权利,他就起诉过郑州公交总公司。“当时法院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一年多过去了,公交公司没有任何改变。”王金雷说。
  王金雷求助于关注并支持残疾人维权活动的公益人士、肢体障碍者黄锐,黄锐法学专业毕业,多次为残疾人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接到王金雷的电话之后,黄锐当即决定作为代理人,和残友一起争取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公交公司当庭拒绝履行法规
  当日庭审中,公交公司称当事人起诉时并无规定,无法给予免费待遇,对其下属司机冷语嘲讽被指侵犯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更是诸多解释拒绝道歉。
  法院欲组织调解,残友称若郑州公交公司实施《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免费乘车的规定,则可接受调解。对此,公交公司态度暧昧,称此事需要“多部门沟通协调”,无法承诺落实。案件未当庭宣判。
  残友质疑郑州公交为何对法规说不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公布并生效,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
  “法规既已生效,就具有其约束力和执行力,公交公司的解释是需要协调,可相关部门协调的成本不能转嫁到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代理人黄锐质疑,既然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公交公司为何对法规说不?
  据了解,2012年9月12日,黄锐向郑州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公交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9月28日,交运委的回复与公交公司庭审答复如出一辙。
  “交运委如此回复根本是在踢皮球!《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经生效,交运委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对公交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交运委非但未履行职责,反而顾左右而言谈它,完全是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黄锐如是说。
    相关部门应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法定权利
  曾代理“驻马店盲人优惠乘车案”的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表示,“优惠乘车权是法律赋予残疾人的权利,无论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还是《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这些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残疾人优惠乘车的权利。但是,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及义务主体如果不及时制定配套措施,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力,那么权利再丰满也只能存在于纸面之上,残疾人需要的实实在在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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