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省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苏农办牧〔2011〕25号),结合我省宠物诊疗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和人员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政策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宠物诊疗机构应使用与诊疗许可审批和工商登记相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宠物诊所不少于1名、宠物医院不少于3名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宠物诊疗工作,且执业兽医师每周坐诊不低于35小时。
(四)宠物诊所配备不少于1名、宠物医院不少于3名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或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开展辅助诊疗活动。
(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宠物诊疗机构有关证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料。
二、选址和布局
(一)宠物诊疗机构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少于200米。
(二)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同意开设诊疗机构的证明。
(三)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与诊疗规模相适应,宠物诊所不少于60平方米、宠物医院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宠物诊所应设置诊室、化验、手术、治疗、消毒、药房等功能室(区),宠物医院还应设置处置、隔离、住院等功能室及档案室(柜)等。
(五)各功能室(区)之间做到明显分开、相对独立、标志清楚,并与宠物美容等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三、设施和设备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具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断台、手术台、输液架、药品柜、器械柜、病案柜等设施,以及相应的诊疗用诊断、手术、供氧、常规化验、消毒、冷藏、保定、污物处理等器械设备。
(二)宠物诊疗机构还应配备冰箱、消毒器械等与宠物诊疗活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三)宠物医院还应具有麻醉机、心电监护仪、X光机或B超仪等从事宠物胸腔、腹腔和颅腔手术的设施设备。
四、制度和记录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宠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管理、兽药处方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二)宠物医院还应建立健全宠物门诊、住院、手术、病案管理、培训、回访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宠物的麻醉、手术、住院、告知、会诊、转诊等各项诊疗程序。
(三)使用全省统一的诊疗服务记录表式,各项记录表格印有宠物诊疗机构名称,门诊、手术、住院、用药等诊疗活动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应记录真实,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规范兽药采购、登记和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做好兽药使用不良反应记录、处置工作。
(五)应安排专人负责病案管理,病历、处方笺、手术记录、住院记录等诊疗活动记录应依序编号,分类归档,专柜保存3年以上。
(六)实行电子化诊疗管理的宠物医院应保存电子档案,病历、处方笺等主要文书应即时打印并经执业兽医师签字确认后保存。
(七)对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修,计量仪器应定期校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手册、校验证书、维修记录等资料完整,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五、管理和服务
(一)有计划地开展政策法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工作有制度、有记录,不断提高诊疗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从业人员着装整洁,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制作岗位牌、上岗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
(三)宠物诊疗机构应加强诊疗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地面、墙壁、屋顶及其连接处的装修应便于清扫、消毒,物品、器具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
(四)挂号、诊断、治疗、药品、住院等宠物诊疗活动价格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检验、化验、用药等诊疗活动应做到合理规范,价格公道。
(五)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宠物,保障动物福利,尊重宠物主人,减少医患纠纷。
(六)严禁开展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广告,对诊疗方案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必要时须征得宠物主人签字确认。
(七)诊疗活动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客观处理投诉、举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