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委[2009]235号
各区县农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增加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投资”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抓紧申报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519号)、市发改委《关于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加快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农业和现代化畜牧业的总体要求,以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奶牛场为重点,加快推进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沼气工程建设。在布局上,充分考虑农业区域规划,注重规模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匹配,重点促进中远郊区域种养殖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建设条件
根据本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的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选址在已建成的标准化场,其规模控制的标准为:
1、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
2、奶牛场:年存栏奶牛1000头以上;
3、蛋鸡场:年存栏蛋鸡100000羽以上。
三、建设内容
到2011年,在上海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重点建设1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内容包括:
1、收集系统,包括:粪草分离间、集水池、酸化池等;
2、厌氧发酵系统,包括:厌氧池、工艺管道、工具泵房、电器电缆、沼气贮气柜等;
3、沼肥利用系统,包括:沼液池、田间池、沼液输送设施(还田)和沼肥加工设备等;
4、沼气利用系统,包括:沼气净化设施、沼气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沼气利用及供热设备等;
5、沼气发电设施和输配电及热电联户系统与相关配套设施等。
四、扶持政策
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和畜禽场共同投入,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专户,实行帐户封闭运行。具体扶持政策包括:
1、中央补贴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选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依程序申请市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一次性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为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区县政府财政承担项目总投资30%;
4、对实施沼气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考虑生态还田项目建设的扶持政策;
5、对实施沼气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产的沼肥给予有机肥扶持政策的优惠,生产沼肥用电参照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少量的土建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业用地实施。同时,项目实施环评等进入市、区县“绿色通道”,实行一门式服务。
五、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
1、市农业部门下达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按照“十一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场分布情况,由市农业部门编制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计划,并下达区县农业部门及相关单位。
2、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沼气工程项目。按照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3、市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4、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在12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5、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审价。同时报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及时限期整改。
6、项目专项验收和审计结束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具项目综合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畜牧养殖场实际,制订沼气项目运行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项目日常的运行和管理。
2、为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项目运行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