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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上海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01-25 09:19来源: 作者:收藏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努力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市场消费,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四年内,在全国范围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贯彻《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落实上海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现就上海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小组

  为加强对上海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上海市家电下乡工作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有关处室及家电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负责执行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和上海市家电下乡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二、掌握家电下乡各项政策

  1.招投标确定生产和销售企业。目前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和摩托车十大类。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确定生产企业、产品品牌、产品型号、中标价格和销售区域。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上海市推荐,商务部、财政部在推荐企业中招投标确定名单(中标产品和销售企业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查询www.jdxx.gov.cn)。

  2.补贴对象和流程。国家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实行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为上海市农业户口居民,每户每类产品可享受2次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购买人持本人身份证在经商务部门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产品后,销售网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输入“商务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家电信息系统”),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身份证、产品发票、产品标识卡、储蓄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乡镇财政所初核后,报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储蓄帐户。

  3.补贴资金来源。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上海市地方财政负担20%,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初将中央财政负担部分预拨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并及时预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实施过程中,实际应补贴资金如超预算,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待中央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归垫。

  三、开展家电下乡管理工作

  1.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商综发[2008]502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上海市销售企业推荐工作,共推荐销售企业32家,3月初,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招投标结果,上海市32家企业全部中标。

  2.组织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培训。3月中旬召开有关区县商务委、财政局、中标销售企业培训会议,要求熟练掌握家电信息系统,确保每笔家电下乡产品购买信息由销售网点负责录入,保证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3.确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由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向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区县商务部门要组织专人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予以备案,并将审核意见录入家电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完成是否对销售网点予以备案的操作。

  4.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和上海市负担的配套资金,按有关郊区农业户比例预拨至有关区县财政局。此外,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将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信息系统,由区县财政局做好和市财政局的资金清算工作。

  5、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开展对经审核备案的销售网点的巡视检查,确保销售网点有专人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经济信息化部门要指导本地区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保障产品质量,督促企业做好产品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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