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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移民开发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专项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0-28 09:24来源: 未知作者:cym收藏

  一、制度总说明

  (一)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基本情况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和规范我省移民安置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移民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实施范围是有在建大中型水库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受表单位是省移民局。

  (三)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专项统计报表表格:《湖南在建大中型水库基本情况表》(表一)、《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二)、《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安置情况明细表》(表三)、《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进度明细表》(表四)、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明细表(表五)、《移民安置情况统计月报表》(表六)。

  (四)报表分为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报表年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各市州上报省移民局时间:月报于下一月10日前,半年报于当年5月15日前,年报于当年11月15日前。

  (五)报表的项目分类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参见表一至表六)。半年报和年报格式参照表一至表五,月报格式参照表六。

  (六)统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填报单位名称,报表所属年月,报送时间,并加盖单位印鉴和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印章。同时,附送翔实的统计报表说明。

  (七)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八)本制度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统计报表说明

  (一)《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基本情况表》(表一)

  本表为在建大中型水库基本情况表,有在建大中型水库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应填报。

  栏目说明:

  1.第1栏为水库名称。

  2.第2栏为水库坝址所在地市州名称。

  3.第3栏为水库坝址所在地县市区名称。

  4.第4栏为水库类型,根据水库库容填写,如大Ⅰ型、大Ⅱ型或中型。

  5.第5栏为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

  6.第6栏为水库总库容。

  7.第7栏为有发电功能的水库装机容量。

  8.第8栏为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多年平均发电量。

  9.第9栏为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年供水量。

  10.第10栏为有灌溉功能的水库灌溉面积。

  11.第11栏为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县(市、区)名称。

  12.第12栏为该水库工程建设总投资。

  13.第13栏为该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

  14.第14栏为库区淹没土地总面积。

  15.第15栏为库区淹没耕地面积。

  16.第16栏为坝区永久占地面积。

  17.第17栏为坝区临时占地面积。

  18.第18栏为农村部分生产安置移民总人数(包括库区和坝区)。

  19.第19栏为农村部分搬迁安置移民总人数(包括库区和坝区)。

  20.第22栏为城镇移民总人数(包括库区和坝区)。

  21.第21栏为该水库开工建设年月。

  21.第22栏为该水库竣工验收年月。

  (二)《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二)

  本表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情况年度统计汇总表,有在建大中型水库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应填报。

  栏目说明

  本表为市州统计表,县市区统计表可参照该表制订。

  1.第1栏为安置项目划分及名称。

  2.第2栏为相关项目对应的计量单位。

  3.第3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本市州相应项目的工作量。

  4.第4栏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本市州相应项目的资金量。

  5.第5栏为该统计年度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对相关县下达的相应项目的工作量。

  6.第6栏为该统计年度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对市州下达的相应项目的投资总额。

  7.第7栏为该市州该统计年完成的相应项目的工作量。

  8.第8栏为该市州该统计年完成的相应项目的投资总额。

  9.第9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对该市州下达的相应项目的工作量。

  10.第10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对该市州下达的相应项目的投资总额。

  11.第11栏为该市州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的相应项目的工作量。

  12.第12栏为该市州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的相应项目的投资总额。

  13.第13栏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项目说明:

  由于库区和坝区的项目划分基本相同,本表不分库区和坝区,项目相应的工程量和投资均为库区和坝区两部分的合计,库区、坝区两部分各自的计划完成情况应在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中补充说明。也可参照本表分别填报库区、坝区移民安置情况。

  1.农村部分补偿费

  农村部分是指因项目建设引起项目建设征地前属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区迁建的相关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青苗和林木补偿、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搬迁补助等项目。

  (1)土地补偿补助费为规划报告中永久征地补偿补助费与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之和。本表按照不同的生产安置方式分为五类:

  ①以土安置指采取大农业,包括调整土地和农业生产项目开发等,并根据安置地与迁出地的距离分为后靠安置、县内外迁安置和出县外迁安置三类。

  ②自谋职业安置指移民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自谋职业,一次性兑付安置资金的安置方式。

  ③长效补偿指逐年补助移民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实物的生产安置方式。

  ④一次性货币补偿指满足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移民或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采取一次性兑付安置资金的生产安置方式。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拆迁处理和其他等项目。

  ①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农村移民人口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拆迁补偿。

  房屋分为私房和公房,私房为属于农村移民个人的房屋,公房为属于集体或单位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包括个人和集体的附属建筑物。

  ②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小型水利电力设施、农副业加工设施和设备、文化宗教设施、不可搬迁设施及其他设施。

  小型水利电力设施可分为小水电站、提灌设施、灌渠、涵闸等。

  农副业加工设施包括水车、水磨、砖瓦窑等。

  文化、教育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站等。

  宗教设施指教堂、祭祀场所等宗教活动场所。

  不可搬迁设施处理指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经存在但未予计列的项目处理。

  其他设施的拆迁处理指其他特殊设施的处理。

  (3)青苗和林木补偿包括青苗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等补偿费用。

  (4)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指安置地农村移民居民点及散迁移民场地准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用,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计列。

  (5)搬迁补助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农村搬迁安置人员的迁移过程中的补助费用,包括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建房期补助、临时交通设施等。

  (6)其他项目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村部分的其他项目,包括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建房困难户补助、房屋装修补助、能源补贴、道路补助、库区渔业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等。

  2.城集镇迁建补偿

  城集镇迁建是指列入城集镇原址的实物指标处理和新址基础设施恢复的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林木补偿、城集镇复建、搬迁补助和其他项目补偿等。已纳入农村部分的内容,不在城市集镇部分中重复。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企业处理、行政事业单位迁建等。

  ①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城集镇居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拆迁补偿。

  房屋分为私房和公房,私房为属于城集镇居民个人的房屋,公房为属于集体或单位的房屋。附属建筑物包括个人和集体的附属建筑物。

  ②企业的处理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属城集镇的企业处理,包括搬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处理。

  ③行政事业单位迁建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属城集镇的行政事业单位迁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的拆迁处理和物资设备的搬迁。

  (3)林木补偿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属城集镇范围内的零星树木补偿。

  (4)城集镇复建指迁建城集镇新址的场地准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包括新址征地、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其他费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工程、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5)搬迁补助指列入建设征地影响范围的城集镇人员的迁移过程中的补助费用,包括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临时交通设施等。

  (6)其他项目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城集镇范围内需处理的其他项目,包括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建房困难户补助、房屋装修补助、不可搬迁设施处理、特殊设施处理等。

  3.专业项目补偿费

  专业项目指受项目影响的迁(改)建或新建的专业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文物古迹等。项目可结合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划分。

  (1)铁路工程主要包括站场和线路等项目。

  (2)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工程、乡村道路、桥涵等。等级公路按公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乡村道路分为汽车便道、乡村道和人行道;桥涵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人行桥和涵洞。

  (3)水运工程包括渡口、码头、港口等。

  (4)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电站、水库、供水工程、灌溉工程和水文(气象)站、排灌站、涵闸等。

  (5)电力工程包括输变电线路、变电站、变压器等。

  (6)广播电视工程分为广播工程和电视工程,包括节目信号线、馈送线,电视工程包括信号接收站、传输线。

  (7)通讯工程包括传输线路工程、基站工程等。

  (8)文物古迹处理包括迁建恢复、工程措施防护和发掘留存等处理措施。

  (9)其他专业项目是指农村、城集镇范围未包括在上述专业项目范围的其他类型或种类的专业项目。

  4.工矿企业

  工矿企业指列入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分为企业、国有农(林)场等。工矿企业的处理方式可根据相关行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分为迁改建或货币补偿。

  5.防护工程

  在水库临时淹没、浅水淹没或影响区,如有重要淹没对象,具备防护条件,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工程包括筑堤围护、抬填、护岸、防浸没等工程。

  6.库底清理

  库底清理根据清理内容的不同分为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林木清理和其他清理等。

  7.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用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是指移民安置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陆生动植物保护、生活垃圾处理、人群健康保护、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内容。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勘测设计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等。

  (1)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征地移民管理人员经费,测设永久界桩,组织、参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履行移民安置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相关程序,办理征地相关手续,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2)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实施管理费是指各级地方移民机构为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所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

  (4)实施机构开办费是指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备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5)技术培训费是指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费用。

  (6)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是指依法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

  (7)咨询服务费,是指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后评估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8)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是指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

  (9)勘测设计费是指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勘测设计费用。

  (10)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综合设计代表)费,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为解决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及统筹协调移民安置规划的后续设计,农村居民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专业项目等移民安置项目的技术接口把关,设计文件汇总和派驻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综合设计交底所发生的费用。

  9.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表中填报的预备费完成投资须根据移民安置协议经有权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填入本表。

  (1)基本预备费为综合性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及补偿费用概(估)算内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

  (2)价差预备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其他各种费用标准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显著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

  10.有关税费

  有关税费为水库工程建设征地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税费通常由项目法人缴纳,其完成情况可不填报。

  (三)《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安置情况明细表》(表三)

  栏目说明:

  本表为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项目的进度明细表,有在建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生产安置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应填报。

  1.第1栏为安置项目划分及名称。

  2.第2栏为相关项目对应的计量单位。

  3.第3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工作量。

  4.第4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投资。

  5.第5栏为该统计年度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工作量。

  6.第6栏为该统计年度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投资。

  7.第7栏为该统计年完成的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工程量。

  8.第8栏为该统计年完成的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投资。

  9.第9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工作量。

  10.第10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投资。

  11.第11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的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工作量。

  12.第12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的相应生产安置项目的投资。

  13.第13栏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项目说明:

  库区生产安置项目根据生产安置方式划分为以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长效补偿、一次性货币补偿等。各水库可根据规划确定和实施的安置项目选择填报。

  1.以土安置指依靠土地调配和农业开发进行的安置,本表分后靠安置、县内外迁安置、出县外迁安置三类情况进行统计,以土安置方式主要有调整土地、新开土地等方式。

  (1)调整土地指通过村组内调剂耕地安置移民,根据调整土地的地类可分为水田、旱地、园地和林地等。

  (2)新开土地指垦荒新开耕园地安置移民,可分为新开耕地、新开园地、新开经济林和发展养殖业等。耕地可根据地类分为水田、旱地、菜地等,园地可根据规划和实施情况选填为茶园、桑园、桔园等,新开经济林可根据规划和实施情况选填油茶、药材、楠竹等,发展养殖业可根据规划和实施情况选填网箱养鱼、精养鱼池、特种水产养殖等。

  2.自谋职业安置指移民在满足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自谋职业,一次性兑付安置资金的安置方式。

  3.长效补偿指逐年补助移民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实物的生产安置方式。

  4.一次性货币补偿指满足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移民或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采取一次性兑付安置资金的生产安置方式。

  (四)《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进度明细表》(表四)

  本表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明细表,有在建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应填报。本表需填报农村移民和城集镇移民两部分。

  栏目说明

  1.第1栏为移民搬迁安置类型。

  2.第2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户数。

  3.第3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人数。

  4.第4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房屋补偿面积。

  5.第5栏为该统计年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户数。

  6.第6栏为该统计年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人数。

  7.第7栏为该统计年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房屋补偿面积。

  8.第8栏为该统计年新开工建房的移民户数。

  9.第9栏为该统计年新开工建房的移民人数。

  10.第10栏为该统计年完成建房和搬迁的移民户数。

  11.第11栏为该统计年完成建房和搬迁的移民人数。

  12.第12栏为该统计年完成建房和搬迁的移民房屋面积。

  13.第13栏为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户数。

  14.第14栏为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人数。

  15.第15栏为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采用相应安置类型安置的移民房屋补偿面积。

  16.第17栏为正在开工建房的移民总户数。

  17.第18栏为正在开工建房的移民总人数。

  18.第18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建房和搬迁的移民总户数。

  19.第19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建房和搬迁的移民总人数。

  20.第20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建房和搬迁的移民房屋总面积。

  21.第21栏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项目说明:

  本表统计的移民搬迁情况包括农村移民和城集镇移民两部分。

  1.农村移民按搬迁去向分为后靠安置、县内外迁、出县外迁三类统计,每一类又分为散迁和集中安置统计。

  (1)后靠安置指在组内安置或新老住址距离不超过3km的安置方式。

  (2)县内外迁指安置在本县内但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

  (3)出县外迁指安置在外县的安置方式。

  2.城集镇移民分为城镇居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工矿企业单位职工三类统计。

  (五)《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明细表》(表五)

  本表为在建大中型水库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明细表,有在建大中型水库城集镇迁建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应填报。每个城集镇都应填报一份表。

  栏目说明:

  1.第1栏为城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称。

  2.第2栏为相关项目对应的计量单位。

  3.第3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量。

  4.第4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

  5.第5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量。

  6.第6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

  7.第7栏为主管部门对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批复文件号。

  8.第8栏为主管部门对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批复确定的工程投资额。

  9.第9栏为该统计年完成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量。

  10.第10栏为该统计年完成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

  11.第11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量。

  12.第12栏为截至该统计年底累计完成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

  13.第13栏为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专项工程验收,可选填“是”或“否”。

  14.第14栏为已进行了验收的相应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投资。

  15.第15栏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项目说明:

  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包括新址用地、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等。

  1.新址用地是指对城集镇迁建新址建设用地的征收。

  2.土地平整是指城集镇新址场地的清理和平整工程。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工程、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计列的其他费用,如集镇的详规勘测设计费等。

  (六)《移民安置情况统计月报表》(表六)

  本表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统计汇总表,有在建大中型水库任务的市州、县市区都应填报。

  栏目说明:

  本表为市州统计表,县市区统计表可参照制订。

  1.第1栏为安置项目划分及名称。

  2.第2栏为子项目名称。

  3.第3栏为相关项目对应的计量单位。

  4.第4栏为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确定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或投资。

  5.第5栏为该统计年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或投资。

  6.第6栏为该市州本统计月累计完成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或投资。

  7.第7栏为该市州截至该月底本统计年累计完成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或投资。

  8.第8栏为累计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或投资。

  9.第9栏为该市州截至该月底累计完成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或投资。

  10.第10栏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项目说明:

  本表仅对需重点关注的移民安置情况、城集镇建设情况、专项项目迁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填报,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填报说明中另行说明或添加填报项目。

  本表的项目说明可参见表一至表五有关项目的说明。本表中的专业项目迁建情况可根据该水库的实际情况选取重点专项工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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