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牧函〔2012〕70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流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拟筹备组建“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加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1、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2、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合作社成员在100户以上。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或研究工作,有中级以上职称。
3、能够遵守《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服务能力强,管理民主,服务内容群众拥护。
4、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经营的产业为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或地方优势特色产品,符合我省农业结构调整方向。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事件发生。
二、常务理事和理事的推荐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拟定常务理事50个,理事150个,会员数量不限。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作为理事,常务理事从理事中推荐产生,发起单位、发起人直接作为常务理事。根据各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初步提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程序和要求
1、自愿加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填写《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团体会员申请表》(附件2),个人申请加入的要填写《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见附件3)。经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市(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将县区上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团体(个人)会员申请表》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并从种植、畜牧、渔业、农机等不同产业和不同类型中,选择民主管理好、服务能力强、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社会效果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理事或常务理事。
3、每个市、州推荐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发起社团单位”,填写《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从市、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一名合作社辅导员作为“发起人”,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同时,每个市、州经营管理部门要设立一个联合会联络处,由发起人负责日常工作。
4、成员和理事的《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团体(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各市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存档,并将推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务理事的《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申请表》复印件、发起单位的《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发起人的《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和《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团体(个人)会员汇总表》(见附件6、7))报省农牧厅。
5、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宣传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积极申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覆盖面。
6、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常务理事的入会申请表、会员汇总表、发起单位(发起人)登记表,以文件和电子文档(《申请表》不需电子文档)形式,于2011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农牧厅农经处。
附件:1 2 3 4 5 6 7 联系人:刘学荣
联系电话:0931-8179180
邮箱地址: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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