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转变政府农业管理职能,促进支持保护农业政策有效落实。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服务功能较弱、管理不规范,发展的外部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全力推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省市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目标,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坚持以民主自愿为前提。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意愿。
4.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努力扩大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5.坚持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兴办方式可以是农民自办或农民与技术部门、供销联社、龙头企业等联办;服务可以采取单项的、多项的、综合的;利益联结可以采取松散的、半松散的、紧密的;范围可以在本地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开展合作与联合。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县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争取普遍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县合作社工商登记总数达到300家以上,入会社员3.5万户以上,带动60%的农户参与;50%以上的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出20%以上。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达到50%以上;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全县每年培育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15个,培育市级示范社5-8个,推荐省级示范社3-5个。全县每个村至少建立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发展重点
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
二是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全县特色优势产业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是围绕科技兴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增产增收潜力。
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县经管局要依据《张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星级评定细则,积极开展专业合作社星级评定工作,评定工作要按照申请、受理、公布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县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为合作社争取国家、省上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
(二)执行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从事农、林、牧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规范运行机制。县农委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县经管局具体承担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跨县区、跨乡镇、跨村社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便管理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降低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注册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四)提供人才支持。农业、畜牧、林业、供销、农机、商务等部门要根据需要每年年初做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着力提高合作社成员技术技能,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参与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社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五)提供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微小企业,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六)参与农业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项目、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七)落实用地用电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业、畜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政策,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四、切实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产品流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优惠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验收,确保抓出成效。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落实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县农委要发挥好主管部门牵头作用,履行好指导和管理职责,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组织实施和扶持培育、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工商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报县农委备案;财政、发改和扶贫部门要逐年加大专项扶持资金的投入,并会同农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信用评定,改进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供销部门要深化系统改革,积极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牧、林业、农机等部门要围绕产业支持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搞好行业服务;科技、科协和农技推广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民政、人社、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和扶持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各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整体合力。要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知名度的示范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民主管理,规范运作行为,提高辐射带动能力。要有计划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能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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