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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

时间:2012-09-28 16:41来源: 作者:收藏

                                                    泰农字[2012]33号
各县市区农经局(办),市高新区经发局,泰山景区农林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加快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中央部署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在全市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设活动。现将《泰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泰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提出的“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合作社法》、《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农业局批准认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泰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认定依照市县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市级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准入登记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各证登记事项真实,并报县级经管部门备案,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公章、牌子,有固定办公及服务场所,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必需的办公设施。
  3、成员总数50个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社员数占60%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4、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情况真实清晰,有成员出资清单及相关的出资凭证,单个成员或同一户家庭成员的出资额不超过总出资额的20%,同一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出资。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
  (二)建章立制
  1、有依照《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经社员共同制定的合作社章程,且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
  2、有经社员共同制定的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决策议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权利明晰的产品收购及销售制度等,并能贯彻落实。其中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
  3、实行独立建账核算,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记帐及时、规范,核算准确。
  4、设立专门的可供长期保存的会议记录簿,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会议人员(代表)签名,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对社员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等。
  (三)民主管理
  1、向社员颁发由合作社统一印制的规范的《社员证》,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应与成员帐户相一致。
  2、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单独设立。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等。
  3、“三会”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三会”有书面决议和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4、合作社每年组织社员培训不少于1次,做好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提供授课人员签名、参训人员签名等。
  5、有保障社员查阅有关会议、决议记录情况的条款或办法;有保障社员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的条款或办法;合作社财务公开每年不少于1次。
  6、社员代表占社员总数的1/3以上,向社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社员均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
  7、向农经部门及时报送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8、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四)经营服务
  1、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鲜明的合作产品或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
  2、主产品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成员标准化生产(服务)面积占总面积的40%以上。
  3、统一采购配送农用物资30%以上,有统一的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商标,统一销售成员产品50%以上、或为成员开展农业生产作业环节的统一服务。
  4、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粮食和服务型合作社10万元以上)。
  (五)盈余分配
  1、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要为每一个社员设立规范的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帐户记载的内容应该与《社员证》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4、按《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盈余的40%。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5、有详实可行的可分配盈余分配方案,并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有成员分配清册。
  6、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7、政府扶持资金及形成的财产要量化到每一个社员,记入成员帐户和《社员证》。
  (六)社会贡献
  1、年收支平衡,有盈余。
  2、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比本县市区平均(年报)数高20%以上。
  3、所有者权益10万元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级示范社申报由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市区申报计划。
  各县市区经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经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局的年度申报指南和申报计划,将申报限额下达到各乡镇办事处。
  (二)乡镇办事处根据申报限额,本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县市区经管部门。
  (三)县市区经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乡镇办事处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等额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县级经管部门要到现场认真考察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县市区经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报送以下材料(见附件1):
  1、合作社基本情况(按附件1第一条的要求撰写,1500字左右)
  2、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一户社员社员证、成员账户(复印件)。
  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九条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审组,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社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组按照市级示范社评审办法,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合作社名单。
  (二)评审组从每个县市区入选名单中抽查部分合作社,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1:2的比例相应减少所在县市区的评选名额。
  (三)评审结果在泰安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市农业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市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市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制度。市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
  第十三条市级示范社年度监测。市级示范社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经管部门报送《市级示范社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报告,由县市区经管部门审查、核查、汇总后,于3月中旬前报市农业局经管站。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于4月底前形成市级示范社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市级示范社期满评价。认定的市级示范社有效期满后,由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结合年度监测报告,对市级示范社作出期满审核评价。
  第十五条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优惠扶持,一律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选拔。对年度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由所在地的县级经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对期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十六条在市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合作社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减少其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数量。
  第十七条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经管部门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范化合作社的审核、认定、发证和监测等工作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泰安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示范社上报说明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电子版)
  1、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合作社成立和发展过程,注册登记时间,成员人数和分布,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及其他生产经营必要批件的办理情况,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基本的办公、服务、生产经营等技术、设备条件等。
  2、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作社“三会”活动开展情况;合作社章程、财务和分配、内部管理监督等制度、生产经营服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程序履行情况;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和会计业务开展情况;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情况;合作社的社会信誉与影响,与政府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等。
  3、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运输等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提供统一服务情况;制定或执行的主要生产(或服务)质量标准,标准化生产(服务)情况;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制度、生产基地产地认定、主要产品认证情况,合作社商标和品牌建设情况,产品主要的营销方式和效果等;与外部科研推广、加工流通企业的合作关系等。
  4、经营服务效益情况。主要包括:合作社主要的财务收支、公共积累、盈余分配情况,农民成员收入情况,合作社带动情况、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等。
  5、其他情况。主要包括:合作社获得的有关扶持和社会荣誉、表彰奖励情况等。
  二、合作社营业执照(电子版影像扫描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1、合作社全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
  2、通讯地址:XX市XX县XX乡镇街道办事处XX村(街道门牌号)
  3、法定代表人:身份指村民、村干部、居民、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
  4、办公场所:分租赁或自有,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无产权的要有村委会证明。
  5、银行账户名称:要填全称。
  6、成员数。指现有实际成员数,与工商局登记不一致的要有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成员名册。
  7、注册商标名称:指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
  8、获得的主要名牌名称:指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主持评定的产品名称。
  9、生产基地认证:指由农业部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农产品基地、有机农产品基地等。
  10、农产品质量认证:指由农业部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
  11、有无质量可追溯:指从生产地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登记制度,记录生产者及基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田间管理、加工、包装等信息。
  12、主要业务范围:要与合作社章程及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13、主要服务内容:主要指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4、主要营销方式:指合作社主要以某种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况,如主要实行农超对接销售产品的、主要通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产品订单的、主要通过农贸市场销售产品的等,可从中选择一种主要形式填写。包括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产品展示展销及其他营销方式等。
  15、主要生产或服务质量标准。填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合作社自己制定的标准。有标准代号的要填标准代号。
  16、合作社类型: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农业服务业、农村二三产业等。有关类型说明如下
  (1)种植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从事粮食、蔬菜、水果、油料、棉花、种业、茶叶、中药材等生产和加工的合作社。
  (2)畜牧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从事生猪、肉羊、肉牛、奶牛、蛋鸡、肉鸡等养殖及其加工的合作社。
  (3)渔业合作社。包括从事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及其加工的合作社。
  (4)林业合作社。指依托林业资源开发而发展的合作社,主要包括干果、花卉、苗木生产服务合作社。
  (5)水利合作社。指专门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提供灌溉用水、抗旱等服务的合作社。
  (6)农业服务业合作社。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作社,主要指农机作业合作社以及提供植保、土肥、资金等服务的合作社。
  (7)农村二三产业合作社。指围绕发展农村二三产业而组建的合作社,主要包括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生产、沼气建设与服务、农村住宅建设等合作社。其中乡村旅游合作社主要是指依托农林资源,开展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经营农家乐餐饮服务的合作社。
  17、商品或服务统计。种植业、水产养殖、林业、农机作业、水利合作社主要统计其生产或服务面积,单位为亩;畜牧业合作社统计其年末存栏量,单位分别为头、只等;乡村旅游合作社统计其年接待游客人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统计其生产件数。其他类型合作社按实际情况进行统计。
  四、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与2011年度收益分配表(电子版影像扫描件)要严格依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核算。
  五、一户社员社员证、成员账户(电子版影像扫描件),身份证、社员证及成员账户为同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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