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财规〔2012〕9号
各区财政局,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工办,农业开发区农业局:
《泰州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泰州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农[2009]57号)废止。
附件:1.泰州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泰州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1:泰州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能力,促进市区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泰州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1]189号),市财政设立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市区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农机作业服务,农技推广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为:
1.农机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20人以上,拥有农机具30台套以上,年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
2.粮油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人以上,经营面积300亩以上。
3.水产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50人以上,经营面积200亩以上,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4.蔬菜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人以上,经营面积200亩以上,其中20%以上为高效设施农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5.苗木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100人以上,经营面积30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6.畜禽类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50人以上(其中养猪类20户以上),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7.农技推广类合作社。合作社农民成员20人以上,农技推广面积500亩以上。
8.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年生产销售农产品总值在8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扶持条件
合作社为每个入社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有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内部管理符合合作社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1.为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当年投入各类基础设施建设200万元以上;
2.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当年新增农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3.当年新注册农产品商标1个以上,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等认证;
4.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大中城市设立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窗口,常年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产品,营销业绩明显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产品达到80%以上的,统一为成员采购生产投入品达80%以上的。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其牵头人受到泰州市以上党政部门表彰的。
第四条 扶持方式
对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 扶持金额
专项资金扶持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个项目20—30万元,实行市、区两级财政2∶1的投入政策。专项资金一般两年内不对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复扶持;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其他方面国家财政资金扶持的也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范围为:
1.雇请专家、技术人员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高信息服务。
2.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3.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保鲜、产品检测等设备购置补助。仓储、晒场、机库等生产附属设施补助。
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组织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5.品牌培育、商标注册、超市准入、销售窗口建设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每年上半年,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各区财政局、农工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研究论证,于每年6月底前择优上报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逾期上报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联合行文下达。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2.对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填报);
4.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等复印件。
5.股权证书复印件;
6.分红记录;
7.财务会计报表;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要切实按照合作社原则,经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项目实施,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平均折股量化到合作社全体成员,作为可分配剩余盈余的依据之一。财政补助资金或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
第十条 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项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完工后,合作社凭完工发票及相关材料报区农工办(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审核验收,经审核验收通过,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根据审核结果,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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