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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

时间:2012-10-30 17:57来源: 作者:收藏

                                                     阜农〔2012〕208号
各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阜政发〔2007〕17号)和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评选办法>的通知》(阜农工〔2009〕3号)精神,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市农委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09年以来被评为县(市、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同等条件下,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注册商标的优先考虑;在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参加产业联合社、在城市建立直销店的,以及积极参加农业部和省、市农委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已当选的市级示范社不再申报。
  二、评选办法
  1、各县市区农委按照评选条件,按1:1.2的比例择优推荐36个合作社(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被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如实填写申报表、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2、县市区农委将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查。
  3、市农委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依次产生30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初选名单。
  4、公示。对评选出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在阜阳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公布评选结果。
  三、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委要严格按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把真正符合标准的合作社推荐上来,杜绝弄虚作假。合作社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农委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二)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各县(市、区)农委按照市级示范社评选条件,对2011年度市级示范社认真组织自查,自查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市农委;市农委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县市区农委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材料,并签署意见,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农委(文字版和电子版一并上报)。
  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委报告;2、申报表;3、基本情况表;4、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章程、出资清单、成员名册(复印件);6、有关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7、2011年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8、获得名特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复印件);9、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复印件);10、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申报单位请按上述顺序准备4份申报材料,自己留存1份,报县级1份,报市级2份。
  (四)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省农委统一安排,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分级对示范社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市级重点负责省级以上示范社,县级负责市级示范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从阜阳农业信息网下载。
  联系人:孙广大、孙庆光,联系电话:(0558)2262752。
  邮箱:。
  附件:1、阜阳市2012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阜阳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申报表
        3、阜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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