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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余杭区农

时间:2012-10-30 17:57来源: 作者:收藏

                                                   余农合作办〔2012〕3号
各镇农办、街道农业科:
  为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印发〈关于促进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1〕161号)精神,现就第八批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第六批(2010年命名)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复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复评对象
  申报范围:在余杭区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已认定为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现已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申报。
  复评对象:第六批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杭州余杭区余杭镇斗门禽蛋专业合作社、杭州余杭区余杭镇禹丰农作物保护专业合作社、杭州余杭梦春蔬菜专业合作社、杭州余杭屹诚果品竹笋专业合作社、杭州山沟沟茶叶专业合作社等5家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特色明显。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农产品特色比较明显,一般为本地的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
  2.规模带动。要求入股社员20个以上,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联结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建章立制。要求章程规范,制度健全,活动正常,社员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社员满意。
  4.利益联结。要求股金设置合理,农业投入品和收购产品作价合理,可分配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60%以上按交易额和股金额分配,且按交易额分配比例高于按股金分配比例。
  5.统一服务。要求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农业投入品,统一按生产质量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统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注册商标和认证认定,统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销售社员产品在50%以上。
  6.成立时间。要求经工商登记后规范运作一年以上。
  三、认定程序
  1.由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后以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及《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自评表》、《余杭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详见附件1、2)各一式两份,向区农合作办申报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资格。
  2.由区农合作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后,确定名单,并以区农合作办行文确认。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评一次。
  四、复评办法
  复评内容包括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经营体制运行及绩效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被复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对注册登记、规范制度、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统一服务、财务核算、运行绩效等方面,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并填报《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自评表》、《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情况表》(详见附件1、3)一份,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合作办,由区农合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区级示范性合作社资格。
  上述申报或复评材料要求于11月23日前报区农合作办(农业局改革指导科),联系人:刘舒童,联系电话:89160191。
  附件:1.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自评表
        2.余杭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3.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复评情况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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