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进程的
时间:2013-01-2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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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7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显示了良好的势头, 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格局、农民收入增长、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的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步伐,成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升发展水平,促进我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进程。 一、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近年来,石潭镇农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特别在香菇种植、特种养殖业及特色农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全镇栽植香菇1500亩,特种养殖600亩,预计年产值3000万元,成为我镇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柱。石潭镇适时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文件,及时成立了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步入了规范、健康发展的车道。据统计,全镇目前共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22个,社员2932户,年可实现营销额3000万元,户年均纯收入10000元了以上。 二、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类型 石潭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县一系列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支持、典型带动和部门参与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农民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三大合作”发展,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强劲,区域分布广泛,产业优势明显,组织形式多样,综合全镇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以鸿翔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代表。镇上通过市场调查研究、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吸收我镇100户养鹅大户,成立了全镇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公司依托龙头企业和养殖协会在搞好自身生产经营的同时,为养殖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讲课,现场技术指导,通过提供种鸡、加工饲料、疾病防疫、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全方位配套服务,发展扩散养殖户,走出了一条“支部+协会+公司带农户”的产业化之路,从而带动全镇养鹅业的快发展,使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居民增收的路子不断拓宽。目前年生产鲜蛋500吨,出售肉鹅4万只,加工饲料1700吨,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实现利润20万元。 二是产业带动型。以八角香菇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省发改委、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委联合授予湘潭县八角香菇专业合作社“湖南省两型示范创建单位”荣誉称号。 近年来,合作社以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所、湖南农业大学为技术依托,通过不断探索与研究,在“湘莲壳取代木屑栽培香菇高产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2011年,年产香菇棒200万棒,累计节约木材约1800立方米,利用菇渣发酵生产清洁能源沼气14800立方米,生产菇渣有机肥3000吨;示范带动周边村240余户农户参与香菇产业,带动农民增收280万元,新增产值500余万元,为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湘莲壳取代木屑栽培香菇技术”主要是通过选用我县特色农产品湘莲生产的副产物--莲壳替代阔叶树杂木屑作为香菇栽培的主要原料。该技术与传统方法相比,一是节约了林木资源,减少了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促进了资源可持续发展;二是栽培香菇后的废料可粉碎加工成基质或有机肥料,变废为宝;三是湘莲壳不含农药残留物,作基料培养出的香菇产品安全性高;四是湘莲壳富含P、粗纤维、N和K等适宜食用菌生长的营养物质,有利于提高香菇产量和质量。 三是能人带动型。以莳竹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代表。通过能人的示范带动,实现了以农民合作组织为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化、规模化组织生产的格局,吸收18户种特种水产养殖大户,形成“能人 +农户”发展模式,为特种养殖户提供苗种供应、技术指导、饲料供应和销售等一系列养殖服务。我镇各村(社)在多年的生产经营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路子,通过集体组织成立了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养殖户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指导、防疫和饲料供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综合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推进比较扎实。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吸取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群众致富对制度创新的需要出发,从农业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出发定位低、措施实、步骤稳,没有出现一哄而上、刮风现象,发展成效明显。二是操作比较规范。我镇一开始就注重抓规范建设,视察组调研的22个专业合作组织普遍都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虽然这些章程和制度还不够完善,但农民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建立这些制度,对于促进合作组织的规范运作,防止出偏差、走弯路作用明显。三是从实际出发抓发展。我镇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自身发展的愿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促进发展,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种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单一环节的合作、又有多环节的合作,既有能人大户牵头的、又有龙头企业和集体组织牵头的。四是注重“放水养鱼”富民。我镇从发展初期就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资金扶持重点项目,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真正让农民得了实惠。五是注重按劳取酬增效。我镇吸取过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教训,实行以按劳取酬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既有按股本、技术、土地取酬,又有按劳动贡献取酬,激发了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成员的普遍欢迎。 三、我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原因 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具备了良好基础,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壮大和提高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广大农民在认识上还不很到位,部分群众存在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是官办机构的误解,主动参与意识不强,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力度和进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二是观念上创新程度不高,产品缺乏竞争力。目前只是农产品的初级生产和销售。销售中只进行简单的挑选整理和分级,在产品的精深加工、外观包装等方面不够重视,影响了质量层次和产品附加值,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也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四是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等;五是管理上现代化程度不高,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内部操作运行机制不够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及情况对基层党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社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作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和有关政策扶持的法律,为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一是突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特征,对提升农民素质、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二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有别于企业的一种特殊市场主体,实行一人一票制,保障农民平等享有利益权利;三是要求各地方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这样保障了扶持政策的落实。四是明确规定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既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又有利于提高农民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成为国家扶持“三农”的崭新载体。因此,大力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法,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正在制订中。有了这部法律,合作社从此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可以放心大胆地发展生产,签合同,做买卖,合作社依法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过程中,依托合作经济组织这个载体,来带动农民自主开发,形成区域规模,也是破解土地流转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五、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松散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很难适应大市场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分散的农户有机结合,形成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既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千家万户对接的问题,又解决了入社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对话、协调,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因此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对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有利于良种基地的建设,有利于农田水利的投入,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有利于对农民技术的培养,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根据调查研究,就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更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应尽职责。应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把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列入对各镇街道的工作考核。一是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以“五有”为基本条件:一是有健全的机构。合作社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具有完整的组织活动记录并归档管理,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运行一年以上。二是有完善的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法开展会计业务活动,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盈余分配制度,能够按照法定比例进行分配。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三是有紧密的合作。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立足地方优势产业发展优势产品,能够在人才、资金、技术、设备(施)土地承包权等要素方面开展合作,并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产品贮藏加工、市场营销等方面,合作社与成员建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事项。四是有良好的信誉。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众认知程度高,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二是农民专业使用合作社以“五强”为创建标准。一是服务功能强。合作社为成员在农产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培训教育、信息及技术等方面能够提供有效服务,做到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服务规范并有完整记录。二是带动能力强。合作社对促进周边农民发展专业生产和增加收入具有较强带动作用,辐射带动农户达到成员总数的两倍以上。三是增收能力强。合作社对为成员增收作用大,成员收入比同业非成员农户增收20%以上。四是品牌优势强。合作社具有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等自主品牌,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合作社产品通过“农超对接”直接进入大型超市或流通企业。五是质量安全优。合作社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 三是积极开展了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先后协助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试点工作,促进连锁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品牌,增加消费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安全信心,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规模。 四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扶持。在2012年,帮助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到120万元的省财政无偿扶持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格局、农民收入增长、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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