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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0 11:35来源: 作者:收藏
                         浙工商个〔2013〕7 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农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信联社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2号)等文件要求,有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决定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网上备案制的意义和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影响不断扩大,但客观上也存在着规模偏小偏弱、内部管理化程度不高、生产经营不够正常、发展空间有待拓展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无资金无人员无场地无经营,甚至出现虚假登记注册、弄虚作假等情况。这既严重影响了国家“三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又影响到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和农业部门的基本职责。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依法联合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引导发展、有序规范、倾情服务的有效途径,是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采取经济扶持、法律规制与信用服务等手段方式,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和经营行为,促进其提升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社年度备案的方式和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制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申报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经营发展情况等资料,工商、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情况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工作制度。  年度备案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审核、信息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程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省工商局提供的专用网络平台(网上申报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资料,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分别对填报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和使用,并将相关申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申报内容,其中基本情况表为必填内容,综合信息表为自选内容。但拟申报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以及参与信用评价、申请金融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填报综合信息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开展相关工作活动时直接从备案系统中提取信息资料。  三、实施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必须把备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工作,从而有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摸清底数,进行普查。各地工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要结合相关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发动组织力量,在2013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通过实地上门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状态进行一次“地毯式”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分布、生产经营情况、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申报备案制度和申报程序,动员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报备案。要通过此次全面普查和宣传活动,真正将辖区内现有的正常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日常监管和服务范围。调查摸底情况要求予以记录并录入网上申报备案系统,查无下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特别标注。  (三)重点帮扶,倾情服务。各级工商、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托职能,配合当地政府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法律辅导、数据开发与查询应用等有效服务,切实把扶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工商部门要围绕工商职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普查和年度备案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规范,在登记注册、商标评审、农超对接、订单合同、打假治劣、消费维权等方面给予充分关注和依法支持。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指导和专项扶持,针对当地发展基础好、发展前景好、特色鲜明的优势产业进行重点帮扶,加快培育市场竞争力强、带动能力强的优秀示范性专业合作社。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发挥镇乡、行政村的基层主力军作用,共同鼓励、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网上申报备案,共同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扶持与服务工作。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将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申报备案系统软件功能,确保平台系统的正常运作,软件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技术培训等费用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系统的平稳正常运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系。联系人:省工商局企管处吴天卿,0571-89769133;省农业厅经管处张玉洁,0571-86757730。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2013年起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年度网上申报备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内依据《条例》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备案制度,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申报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经营发展情况等资料,工商、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托职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情况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愿申报原则,通过工商部门的专用网站申报上年度相关备案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申报。   第五条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接收和处理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和处理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信息。   第六条 申报内容:  年度备案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和综合信息两类。  基本情况为登记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政策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和服务的内容,所有自愿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需要填写,主要有:  (一)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二)党建情况;(三)营运情况;(四)希望得到工商部门执法服务情况;(五)其它情况。  综合信息为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信用评价、金融政策支持等相关活动,通过年度申报平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集的内容,由拟申报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以及参与信用评价、申请金融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主要有:  (一)合作社类型;(二)主要农产品名称;(三)合作社规模情况;(四)上年度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五)内部管理状况;(六)订单合同使用情况;(七)商标、商号、专利情况;(八)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管理情况;(九)互联网运用情况;(十)示范合作社验收情况;(十一)银行、机构及税务登记证情况;(十二)社会荣誉情况;(十三)其它信息。  第七条 年度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年度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进入年度申报备案系统,按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提交后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即完成备案工作。网上申报填写数据有错误或需要补充的,在规定时间内或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进行修正和补充。  (二)登记机关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网上申报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审核,内容完整有效的完成年度申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内容不完整或信息虚假的,由登记机关退回农民专业合作社重新申报。完成年度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随时持营业执照到登记机关加贴“年度备案”标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综合信息,登记机关向农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查询审核和数据交换等功能。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化或示范社评定、开展信用评价、放贷审核等工作活动时,允许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的综合信息,但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中记录核实情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申报情况在工商部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申报备案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不符合法定比例未调整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反营业执照使用规定的,或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由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第九条 农业部门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验收、评优评先、资金扶持等活动时,应当将是否自觉申报备案作为资格条件之一,未申报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考虑。需要使用相关信息的,应当从申报备案平台提取,并进行必要的核实,以及征求当地工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农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使用申报信息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除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申报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报工商部门。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全面的,工商、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提供帮助,通过提醒建议、指导填报、专项采集等方式完成网上申报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上门采集等人工方式取得的年度申报信息,由采集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网上申报备案系统。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和工商所要结合责任区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信息的检查核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内容信息虚假不实的,应当在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中记录情况,提醒资料使用者注意核实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著名商标、知号商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企业等相关评审评选活动时,对依规如实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备案过程中提出的执法服务要求,要认真研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帮助逐项落实。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工商、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年度申报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网上申报备案系统、申报格式文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农业厅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情况备案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4.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成员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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