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通知
时间:2013-03-2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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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农[2012]220号各县(市、区、台商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推动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呈现迅猛发展势头。为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使之成为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培育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经研究,决定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合作社示范社每年公布更新一次。各县(市、区)上报时间2012年11月10日前。 2、名录审查重点。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工商注册成员30户以上、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服务农户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建立了包括成员个人账户在内的财务制度。 (3)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4)具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和省、市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及台湾农民创办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3、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指导、培训,实施有效监督,不达标准,不能列入名录。 4、今后,每年拟列入省、市级财政扶持(主要是各项支农建设项目资金)和金融机构重点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择优筛选评出,各县(市、区)拟扶持的示范社原则上也必须从名录中择优筛选取得。 二、工作程序 1、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列入名录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及时告知本辖区各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列入示范社名录,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成员花名册、成员出资清单、证书等材料(一式三份),并填报申请表(见附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3、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报市农业局经管站审查。 4、市农业局经管站将各县(市、区)上报的示范社名录汇总后,在泉州市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入示范社名录,予以公布。 三、指导服务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职责,确保建立名录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严把审查关,真正做到把符合条件的都列入示范社名录、不符合条件的不列入名录,加强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切实提高示范社名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把编制名录与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结合起来,在编制名录的过程中指导、培训和服务合作社,同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贯穿其中,引导合作社完善出资结构、民主管理、经营服务、建账核算、利益分配等机制,切实提高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能力。 联系人:苏进局联系电话:22375663 附件: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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