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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探讨

时间:2012-12-07 12:30来源: 未知作者:rao收藏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广新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发展不规范,融资难等问题也困扰和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
    当前主要存在以下表现:
一、运作体制不规范,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由于整体经营规模不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
二、发展良莠不齐,难以使信贷部门相信合作社的偿还能力。从发展的质量看,效益好规模大的合作社比重较低。只有20%的合作社制度健全,其余大多数制度流于形式,个别合作社成立专业合作社存在明显的短视行为,难以使信贷部门相信合作社的偿还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使信贷部门难以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评价信贷风险。大多数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与本身合作社实际明显不符,使信贷部门难以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评价信贷风险。
四、抗风险能力较差,没有真正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受发展时间、服务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自有资金偏低,会员之间经济利益联结不紧密,没有真正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总体抗风险能力较差。
五、贷款担保难,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很难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抵押物。担保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建立起风险补偿机制,导致合作社贷款难度加大。
    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务管理的民主决策;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树立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法人形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二、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金融机构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金融创新突破口和切入点,自觉树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和支持。
三、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内容,量身定做信贷产品。金融机构需掌握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信息,找准信贷投放切入点,及时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在贷款模式上,构建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在贷款方式上,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灵活的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短、平、快”的优势,大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农卡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在贷款对象上,对组织运行健全规范、经济实力强、发展生产基础好、品牌效应高、服务功能强、带动农户多、信用记录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贷款用途、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在贷款利率上,农户、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建立“统一授信、利率优惠、贷款先行、封闭运行”的机制,实现三方信用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得。
四、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强化信用基础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单位”建设活动,通过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员取消其贷款资格。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
五、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保险业务渗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时可通过合作社集中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保险,社员贷款后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所得资金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以转移和分散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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