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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合作社不能办成“准银行”

时间:2013-01-25 11:28来源: 作者:收藏

  

  作为近年兴起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缺少专业监管,个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出现高利贷等苗头性问题,这引起政协委员的关注。

  致公党江苏省委认为,这些问题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长背景有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未经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业务具有明显的金融特征,其主管部门缺乏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管社团企业又无法律依据,这造成了监管真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缺少专业人才,管理者多为农民,缺乏金融管理经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短缺,贷款发放条件宽松,资金风险系数大。此外,合作社属性淡化,有非法吸储的趋向。有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本回报率超过15%,远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但合作社社员未能分享合作社盈余。一些地方变相非法吸储的意向十分明显。有些合作社业务跨乡镇拓展,也累积了风险。

  针对存在的问题,致公党江苏省委在提案中提出,要尽快明确其定位,规范运作模式,绝不能任其自然发展。如将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要按《农民专业合作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如将其纳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则应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应尽快明确省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的监管责任,针对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应完善信用制度,最好加入央行建立的统一信用记录档案。同时,设立特殊风险管理基金,在个别农户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特殊困难丧失偿还能力时,为其减轻还款负担。

  致公党江苏省委还提出,必须明晰合作社的属性,明确其是以农户为主体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业务范围仅限于合作社内部。杜绝其高息吸储和发放高利贷,不能办成“准银行”。此外,还要严格发展区域限制,吸纳社员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互助金不得超越本社社员范畴,不搞开放式随时随地吸收社员。(赵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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