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庭煊)曾任某村村干部的范先生,因工资遭经济合作社拖欠,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范先生诉称,2000年至2003年间,他曾任村干部,合作社却一直拖欠其21192元工资。另外,2007年村里进行新农村建设,他为村里搭节能炕、改厕的工资款13920元也未给付。2008年至2009年合作社又拖欠了他625元杂勤工工资款。今年4月,合作社为范先生出具欠款证明一份,随后范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工资款35737元。
对此合作社辩称,范先生未与合作社签订合同,且镇政府认为范先生的工资款没有入账,也未经过理财小组审核,故不同意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为合作社提供了劳务,合作社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合作社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判合作社给付范先生工资款35737元。
作者:李庭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