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同银监分局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据对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关系的113户专业合作社调查,信用合作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农资赊销。合作社先垫付资金给成员,用于赊销农业生产资料,然后通过回购成员的农产品收回垫付的赊销款,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信用服务。
(二)贷款融资。由农村信用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发放贷款给予支持。截至调查日,全市农合机构共发放此类贷款余额27053.9万元,贷款方式主要是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其中向合作社直接发放贷款余额20144.4万元,向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余额6909.5万元。
(三)产品赊购。如某粮食专业合作社为解决收购资金不足,收粮时先暂付一部分资金,待粮食出售后,再核定粮食收购价和二次返利数额,解决资金不足及利息负担。
(四)联保贷款。由几个合作社成员以联保方式获得贷款,这也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此种贷款方式使合作社成员相互间联系更加密切,比一般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相对可靠。
二、开展信用合作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业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和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从宏观上的农业经营特性,还是从微观上的小农户发展需求,都需要资金大力支持,开展信用合作十分必要。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合作机制下的联合,以服务农民为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要对成员二次返利,积累资金较困难。二是多数合作社属于初创阶段,自身固定资产较少,经营扩大急需资金与合作社资金紧张相矛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的市场主体,出发点和立足点都为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而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要求服务“三农”,政府十分关切,中央已连续多年以“一号文件”鼓励支持帮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目的性高度契合,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具有较好的现实基础和有利条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身实力较弱,缺乏管理人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小而散的问题,有的只有几间办公房屋,固定资产少,缺乏专职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基本上局限于本乡、本村范围,自身发展和辐射带动能力有限。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达不到承贷主体要求。一是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完整的财务报表及资料,生产经营成本难以核算,盈利能力无法了解;二是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三是缺乏有效的抵质押资产,一般情况下社员以现金入股,少数社员以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器等实物作价入股,但缺乏权威性定价标准和价格评估;四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由分散经营、独立核算的单个农户组成,实有资产难以得到认可,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不愿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财政贴息扶持力度弱,银行贷款风险难以控制。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的财政扶持,一般优先用于增强生产经营、开拓市场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而专门用于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项目较少,导致银行信贷风险难以把控。在合作社抵押不足、担保有限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四)信贷需求依赖性强,资金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因生产、扩大经营迫切需求资金,但欠发达地区县域融资渠道狭窄,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支农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对其依赖性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则是因经济环境欠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大幅反弹,在发放贷款时加强抵押担保物保证要求,提高了贷款门槛,导致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度加大。
四、开展信用合作的建议
(一)加强内控管理,健全组织机制。由于合作社直接掌握着成员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通过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可进一步规避风险,因此需要合作社组织机制健全、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在开展信用合作时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经主管部门许可,独立建账核算,实行盈利返还且具备一定组织规模的合作社。
(二)加强信用合作监管,严防融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自发地开展信用合作,还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进行合作,都是为了成员扩大生产规模,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开展信用合作要做到坚持条件成熟,积极稳妥,能够保证成员生产经营安全、高效,资金运转风险防范有效。工商部门、合作社所在地乡镇、村要熟悉情况,掌握信息,严格监管,严防一哄而上,严防合作社将信用合作作为主营业务来运作,严防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吸收公众存款搞非法融资活动。
(三)坚持自愿合作原则,增强信用合作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一种特殊的合作,涉及到出资者资金安全和效益的问题,必须坚持原则,稳妥开展。一要自愿。加入合作社的成员不一定是开展信用合作的自然成员,合作社成员是否参与信用合作、出资额多少、合作期限多长、选择何种方式参与合作等一定要尊重成员意愿,不能强迫命令。二要有偿。信用合作是一种经济行为,应当遵循价值规律,体现资金使用有偿原则,对参与信用合作的出资者的资金要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使用互助金的成员要收取一定的有偿使用费,使信用合作有持久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三要坚持定向。要定向在合作社内部成员的互助合作,坚持对内不对外;要定向支持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坚持资金互助合作跟着产业合作走的原则;要定向在互助合作发展生产上,坚持不以资金运作盈利为目的保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坚持正确的方向。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合作模式。一是要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二是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解决成员间融资的问题,支持成员发展生产。三是要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保障,由政府对于积极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四是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作为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实力。对于有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盈利分配前首先归还贷款,然后再进行其他分配,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诚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