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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伟:土地流转、农民生产效率与福利关系研究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摘要】本文从新发展经济学视角分析了土地流转及其同生产效率和农民福利之间关系的微观机制,并结合我国土地市场产权特征,具体阐明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交易形态和效率的决定因素。研究结论表明,我国土地流转在现有产权制度中必然以保留地权的固定租金租赁为主要形态;土地流转效率的改进不仅具有资源配置效率意义,而且具有福利改进意义;农村金融和保险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是比地权结构优化更加重要的促进土地流转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民福利 地权 土地租赁 

  一、当代发展经济学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一般分析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在我国,土地流转往往在政策层面是作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手段来加以推进的。在理论上,土地流转市场一般地作为实现土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将农业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统一起来的基本途径来加以对待。但在实践上,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却并不活跃,众多文献对此都做了详细分析。发展经济学认为,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经济体系可以以不同方式做出反应,一种方式是出现土地市场,通过部分地块被出租或出售来配置资源;另一种方式就是出现劳动力市场,通过雇佣农业劳动力来配置资源进行生产。劳动力市场与土地市场是相互影响的,显然土地市场能否良好运作,对于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率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1.土地租赁与资源配置效率 

  发展经济学认为,有两个基本途径来建立有效的土地市场,一个途径是把土地租赁给具有农业比较优势的农民;另一个途径是把土地出售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一是土地租赁模式与静态效率。最基本的租赁形式有固定租金和按比例分成租赁两种。固定租金租赁被传统经济学判定为最有效的土地流转模式,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出租人不用承担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在于它保证了承租人获得完全剩余价值,所以能够对承租人产生最大激励,并使其选择符合最优。而分成制租赁则由于没有保证承租人完全的剩余索取权,所以没能产生满足社会最优的激励,承租人的投入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因此分成制租赁存在效率损失,这就是著名的马歇尔低效率命题。 

  虽然传统分析认为分成制总是导致承租人投入不足,一个试图最大化租赁收入的出租人总是偏好一个固定租金合同,但实际上分成制却广泛存在②。据此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影响土地市场流转的因素除了交易主体利益追求外,还应当具有其他一些补偿性因素使得这种牺牲效率的制度性安排得以存在。土地租赁中,承租人一般是风险厌恶的,而出租人由于在财富配置多样性上一般比承租人能力要高,所以对土地流转的风险承受状态要强于承租人,因而在土地交易中承租人一般有较强的风险回避倾向。分成制租赁合同能够保证承租人在获取固定租金合同中相同预期收益的条件下,获得一个丰收时比无风险要差、但歉收时比无风险要好的收益。承租人由此能够在生产中将风险进行有效配置,提高其总体效用,改善其生产境况。在风险厌恶的假设下,承租人偏好分成制租赁,同时出租人可以利用承租人的这种选择来进一步降低承租人的分成比例,于是出租人也可以取得一个比固定租金合同中更高的预期报酬,所以出租人也乐意接受分成制租赁。分成制分析涉及到一个广泛而又非常关键的问题,即任何土地流转模式的确定都要正确解决给承租人提供激励和提供保险的平衡。固定租金租赁虽然为承租人提供了完全激励,但未能对承租人提供保险,而以雇佣农业工人的模式则为承租人提供了完全保险但没有提供足够激励。土地流转中的激励和保险往往是需要平衡的选择,激励和保险不能够同时达到高效率,高效率是以牺牲保险为前提的,反之亦然。 

  二是土地回收威胁与动态效率。如果考虑到租赁合同是可以续约的,那么实施激励的手段就可以通过土地回收威胁来达到。对承租者而言,回收威胁意味着增加了一种风险,要使承租人接受合同就必须对他进行风险补偿;对出租人而言,回收威胁要发生作用,必须保证合同价值超过承租人的机会成本。西方学者认为回收威胁一般在出租人面临较强的承租人道德风险和承租人努力程度信息不可证实的情况下运用。回收威胁确实能够激励承租人,但对于承租人的福利影响则是不可事先确定的。 

  生产成本与经济剩余 

  分成合同与低效率 

  影响土地生产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农业生产技术、农业保险和农业劳动力市场等几个方面。由于生产不可分性导致了满足生产的最小规模的存在,比较一般的结论是大块土地和小块土地可以取得同样的生产力,因为大块土地总是能够被分成小块土地,而且能够像小块土地一样进行耕种。此外,大块土地还有利用规模经济的生产方法。在现实中承租人都是风险厌恶的,使其参与土地交易就必须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提供承租人的保险。承租人存在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生产也存在不确定性,出租人便不能设计一个产生效率改进同时又通过固定租金租赁合同将改进的收益全部拿走的合同,能够最大化生产力的合同于是就不会被提供。因此,以家庭劳动力耕作的小块土地经营就具有了一种保险意义上的内在优势。 

  当存在完全就业时,不论是家庭劳动力还是非家庭劳动力,面临的机会成本都是市场的当前工资。当存在失业时,非家庭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仍然是市场的工资水平,然而家庭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却会由于失业的存在将会比市场工资要低,由此小家庭农场就会在单位土地上投入更多劳动力,并获得更高产出。 

 

 

 图2 不完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农场生产力 

  综上所述,当代发展经济学认为,技术对于规模而言最终最多表现为中性,大规模机械化的存在对大农场更为有利,但是由于保险市场不完善,土地所有者家庭耕作就具有有利于解决激励问题、改进租赁制合同效率损失的优势;存在失业的劳动力市场则更加有效地提高了家庭劳作的生产效率;最后由于团队生产中的搭便车问题,使得依靠土地流转集中也并不能轻易实现利用大农场的技术规模经济。所以,土地规模与生产规模经济或生产力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最终的表现不能在理论上给出明确解释,这是一个经验检验的问题。 

  2.土地买卖 

  在地权不均分条件下,土地市场势必会导致土地买卖市场的出现,而且很有可能是大土地所有者卖地给小土地所有者,但实际土地买卖市场却并不如理论预测的一样。原因在于土地价值在买卖中体现为两个部分:一是土地耕作产生的收入流贴现值,二是来自于不完全信用市场中土地的抵押价值。一般售卖者索取的价值是完整包含这两个部分,然而购买者往往需要把土地抵押价值转移给贷款机构方能获得融资,所以购买者获得的真实价值没有售卖者多,于是土地买卖市场不可能自动存在。 

  当代发展经济学对土地问题的研究是以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分配为前提,深入揭示土地租赁市场中租赁合同产生效率损失的原因,并由此得到三个基本的结论。首先,土地市场的资源配置是无法通过租赁市场实现生产力改进的;其次,小块土地家庭式经营生产力要比大块土地雇佣专业工人生产力有优势;最后,由于土地买入者获得的交易价值比卖出者要低,因而土地买卖市场是不可能自动存在的,土地买卖是不可能充分代替土地租赁市场的。西方学者进一步认为,土地均等化产权是可以带来明显生产率改进的,尽管地权均等化确实会损失一些规模经济,但这些损失可以被小块土地家庭经营的激励改进导致的收益所抵偿。 

  至于土地市场是否能够在获得效率改进同时实现社会意义的福利改善,西方学者目前并未有一个确定性答案,即使关于规模经济也在理论上不确定。学者们一致认为源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技术不可分性,技术导致的规模经济在理论上是确实存在的,如果能够有效流转土地,那么获得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就是可能的;但是由于前面所述的问题,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激励问题对大规模土地经营往往比较突出,由此规模不经济可能也随之增加,因而理论上很难界定规模经济到底能否实现。不过,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由激励导致的生产效率改进往往要大于大规模经营导致的技术规模经济效益,所以实践中确实表明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比以机械化为主的使用农业工人的大农场生产方式要更高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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