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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为什么是“模糊”的?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中山崖口:一个特殊村庄存在的一般意义 

  [内容提要]在有限的资源下,依靠均分的土地资源,村社成员根本维持不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崖口村,为了实现对村庄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村社领导人以村社成员是否参加农业劳动作为分配集体收入的载体,从而为一种倾向劳动者的分配模式提供了可能。这种按劳分配制度的产权基础在于,崖口村的土地制度没有细化到个人,那部分让渡出部分利益的农户并没有产生一种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否则,村社土地资源的再次调配将不可能。因此,为了实现对弱者的救助,保持村社共同体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必须是抽象的、模糊的。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村社理性; 

  一、 问题的提出:土地如何实现保障功能?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是一束权利,其是所有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的统一。与之相对照,由于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所有权和承包权相分离的集体产权构造,这导致土地的权利束并没有清晰地界定到个人,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行使土地权利、土地的收益如何在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等问题无法在这种产权结构中自动得到明确的说明。尽管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但从个人所享有产权结构的不完整角度来看,土地的集体产权确实是“模糊”的。① 

  面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事实,既有的研究作出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和政策改革建言,其中主导性的意见是变“模糊”为“清晰”,以使得土地产权重新回归到产权制度的常态。关于这一点,经济学中的模型和相关理论已经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即界定模糊的产权必定损害经济效率。②正如一些学者发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由于还保留着若干集体所有制的因素,产权安排不具有排他性。在实践中,频繁的土地调整影响了农户农家肥的使用、水利建设的长期投资等,只有地权的稳定才能够促进土地的长期投资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坚持个体权利至上理念的学者看来,模糊的土地所有权还为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侵害农民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其难以实现对农户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③ 

  模糊的、不完整的产权结构与生产效率低下的关联性已经得到理论和经验的证明,但是这种产权结构是否具有非生产性的其他意义?换言之,如果说产权的模糊和不完整完成了其他若干重要的社会功能,那么这种对经济效率的适当损害则是允许的。在这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关于土地的社会保障说。这些学者认为在国家还无法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手段的条件下,土地的均分扮演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所谓“土地型社会保障” ④ 和土地具有“双重功能论”之说。 ⑤此外,一些学者还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耕种土地大大降低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货币化支出,即,“土地之于农民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光依靠土地,农民不能维持生活所需的货币性开支,但完全放弃对土地的直接经营,就会大大增加农民的货币性支出,这远不是农民看似丰裕的打工收入所能补偿的”。 ⑥ 

  然而,土地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与其本身的产权形态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扩大农户的地权甚至实现土地的私有化为什么将导致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丧失?一直以来,支撑这种论说的依据来自于中国革命合法性以及长期意识形态的宣称——土地的私有化将导致土地的大量兼并,产生失地农民,进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与革命。但是,这种论说与真实的历史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大量的相关历史学研究虽然都承认中国历史上土地占有不均的事实,但对于这种不均究竟达到了哪种程度,以及对这种不均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等问题却提供了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左的观点和史料。⑦至少,这些研究已经表明,将中国历代王朝末期出现农民起义和动荡的原因归结为土地私有制观点似乎过于简单,其无视了历史本身的复杂性。而且,从生活的经验来看,虽然不排除有少数“短视”、依靠土地出售来救急农户的存在,但在深知土地宝贵的前提下,大部分农民是不可能随随便便地丢掉自己土地的,除非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面对这种新的理论挑战,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一方需要摆脱以往似是而非的“土地私有=土地兼并”的泛意识形态化论证,重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进行理论辩护。进一步而言,在因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学者那里,如要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其需要论证出,在中国农村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条件下,一个低个人化(产权模糊)的农地制度安排相比于一个高度个人化的农地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农户的社会保障,否则其观点本身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将以个案的形式参与这种讨论,并以故事的铺陈来展示主题。在调研地点上,我们曾在2010年末对广东中山市崖口村进行了一次田野调查,它的一整套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以及类似人民公社体制的工分制度极具特色。虽然不及华西村、南街村耀眼,崖口村也早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相关学者的注意,⑧本文将借鉴相关研究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与若干观点进行商榷。相比于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个案的研究不足以获得对宏观制度整体特征的认识,而只能追求一种“片面的深刻”。⑨本文将在对事实与经验进行“深描”和呈现的基础之上,展现村社内部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机制、要素以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扶贫济困:一个市场经济中的村社共同体 

  崖口村位于广东中山市南朗镇,与孙中山先生的故居——翠亨村相邻,地处伶仃洋畔,大海之滨。根据崖口村的资料显示,全村由八个自然村组成,共有3300人。全村总面积为4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000亩,海滩面积为4万亩。来到崖口时正值冬日,水稻已经收割,村庄所有的耕地全部被翻耕,正在享受冬日阳光的照射与滋润,这被当地人称之为“犁冬晒白”。据说这种传统的农业耕作方法能够有效地保养土地,能提高来年粮食的产量。望着这一望无际的田野,我们总是畅想稻谷收获时的一片金黄、稻穗摇曳的景象——相信这是已经高度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珠三角地区难得一见的乡村景观。 

  当然,和珠三角地区的其他农村相比,崖口村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其农用土地的规模,更在于其仍然坚持着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田单干时,因临近港澳,国门一开,崖口村出现了大量劳动力偷渡的高潮。大批身强力壮者离开了村庄,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残者,这意味着一旦将土地以及相应的国家税费任务分配到户,后者将无力承担。在这种背景下,崖口村的干部们顶住来自上级的各种压力,没有将土地分田到户,坚持由生产队集体耕作。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了安徽小岗村所塑造出的“分田单干”神话,并常常以此作为当时处在生存压力下农民的普遍性诉求,崖口村的个案却证明了历史发生的复杂性,一种看似普遍的社会历史知识同样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不过,对我而言,崖口这套高度低个人化的农地制度安排将更有力地展示本文的主题。 

  (一)“不平等”的村庄分配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崖口村的土地事实上包括两部分:一是3000亩的基本农田;二是围垦出4万亩海滩(养殖场)。在崖口,基本农田全部由本村的劳动者直接经营和耕种,围垦出的海滩则采取出租的方式经营。相比于基本农田,由于地处海滨,村庄周围有大量的沿海滩涂,这构成了崖口村巨大的资源和财富。从上世纪80年代起,崖口村委会采取与外来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近海围垦,经过20多年的开垦,终于积累下如此面积的围垦土地。由于海洋养殖行业的利润较高,大批养殖者纷纷承租崖口村的海滩进行养殖。可以看出,崖口村绝不是一些媒体所宣扬的“中国最后一个人民公社”,它从不排除市场经济的活动,相反,市场经济的收入构成了崖口村重要的经济基础。 

  由于一直坚持农业立村的基本理念,崖口村不愿意牺牲土地为代价,引入太多的外来工业。目前全村只有两家小型工厂,依靠出租村集体的厂房进行生产。相应地,村庄的集体收入主要来自以上三个方面:一是农业收入;二是围垦海滩的出租收入;三是厂房的租金。以2010年为例,全年稻谷产量310万斤,按照该年的市场价格每斤1.25元计算,计387万元,外加国家的粮食补贴150万元,粮食生产的毛收入共计537万。扣除化肥、种子、农药、机耕费等各项费用140万之后,可用于农户分配的收入是397万。与此同时,2010年村海滩发包的总收入为1200万左右,厂房租金在150万左右。这意味着,该年度崖口村的总收入在1747万左右,其中村委会可支配收入约为1247万。⑩虽然从村民个体家庭的角度看,崖口村的村民并不比其他村庄富裕多少,但村集体的富裕程度却是周围其他村庄望尘莫及的。 

  崖口村的收入中主要用于以下四项开支:一是村干部和村庄管理人员的工资,约40万元;二是村庄的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福利,约400万元;三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包括道路维修、水利设施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约200万元;四是农业劳动者的工资和报酬,约600万元。在这所有的开支中,前三项开支是在维持村庄的公共秩序,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开支,因为所有的村社成员都能从一个良好的村庄环境和秩序中受益。与之相比,第四项开支只针对本村的农业劳动者,而这项开支正是崖口村收入分配制度中最与众不同的地方。 

  在崖口村,目前共有劳动力1600名左右,留守在村庄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大约在600人。就农业劳动者而言,由于参加了村庄的农业生产,他们理应获得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但是崖口村的分配模式有意地增加劳动者分配的权重。在2010年,农业生产的纯收入(包括国家补贴)为397万元,但村庄对农业劳动者分配的总收入却达到了600多万,这表明劳动者所能得到的收入和分配并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而是要远远地大于后者,中间的巨大差额则来自于村社海滩发包收入的“转移支付”。 

  围绕着崖口村的所有争论事实上都是围绕着这种补贴的合理性来展开。按照一般的做法,在集体所有制下,每一个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村集体的收入如果要进行分配的话,就理应在全体村社成员中均分,但崖口村将本来人人有份的相当一部分集体收入补贴到农业生产中去,让只有参加农业生产的村民才能得到分配。 

  崖口村为什么要补贴农业?这种补贴农业的做法又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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