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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风田:村企关系的演变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

  提 要:本文综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角度,以永联村为例,考察了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之间权力的相对变化,重点分析了村企关系的演变及演变的内在逻辑。研究结果表明,在正式制度的作用下,企业家人力资本生产力相对社区权力资本生产力逐渐提高,因此,在村企关系中企业的主导作用日趋凸显;但是在非正式制度,尤其是社会性合约的作用下,村企关系的演变并非按照线性模式进化,而是呈现出多样化。其中一种可能的演变趋势就是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并且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下,“公司型村庄”模式具有内在的效率机制以及稳定性。

  关键词:乡镇企业;村企关系;制度;社会性合约

  一、引言

  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乡镇企业①迅猛发展。1979-1993年,乡镇企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9%提高到了27%(国家统计局,1994);1982-1988年乡镇企业工业产值的增长率平均为38.2%(Harrold,1992)。中国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渐进式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成就。这一以集体产权形式为主导的企业组织的高效率发展冲击了传统的产权理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使得转型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产权理论获得了丰富和发展,由此形成了三大理论学派。(1)隐性私有化理论,认为乡镇企业是一种隐性的私有化产权(Nee&Su,1996;Sachs&Woo,1997)、混合产权(Nee,1992,1996)或“模糊”产权形式(Li,1996;李稻葵,1995),是一种对不完全市场的适应和对政治制度风险的规避措施;(2)“地方法团主义”或“地方市场社会主义”(Lin,1995)理论,强调地方政府在获得剩余支配权后的经济发展动机,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像企业家一样去经营社区企业(Oi,1992;Walder,1995);(3)市场规则理论,分析公共产权在市场体系下存在的条件及其有效性,但他们更主张乡镇企业的效率是来自外部市场环境和市场规则的约束(Che&Qian,1998a,1998b;Jin&Qian,1998;Peng,2001)。

  第一种理论认为乡镇企业的产权只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最终需要走向产权明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开始出现严重的增长衰退。从1994年开始,乡镇企业产值增长率由1992年和1993年的52.3%和65.1%下滑到了35%,1997年则进一步下滑到15.4%(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9);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营业额利润率均逐年下滑;乡镇企业的亏损面逐渐扩大,到1997年亏损额比1995年增加了0.7倍,达806亿元(邱泽奇,1999)。乡镇企业的绩效大幅度滑坡被归咎于产权不清和“政企不分”的先天性体制矛盾。同时,一些地区地方权威主义的肆意膨胀,比如大邱庄,又使“地方法团主义”理论遭受批判,地方合作主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遭受质疑。市场规则理论虽然肯定了公有产权在市场体系下的存在价值,但认为提高乡镇企业的效率根本在于健全市场规则,而在产权和市场发展的悖论中,②市场规则理论学派也开始倒戈隐性私有化理论,从而使得第一种理论成为当前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惟一理论,而使中国的企业改革又恢复到主流产权理论路径上。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中国第一轮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农村工业发展的推动力已经消耗殆尽,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乡镇企业的制度优势逐渐削弱,而政企不分成为限制企业发展的新的制度桎梏,集体产权最终将走向历史的终结(邱泽奇,1999;王小鲁,1999;李稻葵,1995;刘远征,2000)。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温州模式”优势压倒“苏南模式”。由此以私营产权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被认为是具有扩展性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模式,而以集体经济为主导的“苏南模式”是一种中间过渡模式。国内理论界显现了明显的“扬温抑苏”倾向,认为乡镇企业改革的最终方向应该是产权私有化(冯兴元,2003;新望,2003)。

  从1993年起乡镇企业开始进行转制,通过将企业控制权和剩余支配权部分向企业管理者转移而实现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从1997年起开始了大规模的以产权整体转让为主要形式的产权改革,改革普遍遵循的原则是“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

  然而,“产权明晰”的改制成效并不像理论所设想的那么大(秦晖,1998),很多企业改制后仍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有些企业仍直接或间接地抵制改制,而且大部分的企业改制中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腐败与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以及改制后乡镇社区的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目前的乡镇企业改制实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自上而下的产权改革,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政府的权力阴影和利益偏好,这使很多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虽然名义上获得了企业的完全控制权,但实际上仍割裂不开与地方政府和社区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在强政府和精英政治的苏南地区,乡镇企业经营者(经济精英)与社区干部(政治精英)成为企业权力的实际控制者,改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两大权力实体结成联盟对真实所有者社区人民和企业职工产权和利益的掠夺过程。而且企业改制后,新的社区支持制度的缺位也会使社区发展受到限制,而企业发展若无良好的社区支持环境,也可能激化村企矛盾,村企关系面临如何重新调整的问题(毛丹等,2002)。

  在此背景之下,不少学者开始对私有化取向和村企分离式的产权改革进行反思。张军和冯曲(2000)指出,产权改革应该服从效率原则,不同的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预期和偏好,因此乡镇企业的改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中国乡镇企业是特定制度和历史条件的产物,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即以集体经济为特征的苏南模式、以私营经济为特征的温州模式和以外资经济为特征的珠三角模式,在产权选择上甚至出现“一村一制”的多样性(折晓叶、陈婴婴,2000)。

  不少研究从非正式制度尤其是社会性合约的角度对模糊产权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

  折晓叶、陈婴婴(2005)指出,每种产权模式的形成都是基层组织根据交易成本做出的一种服从效率原则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多模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套非正式的制度规范以及隐性的社会性合约,而且这些非正式制度与社会性合约具有内在的效率性。如果采用行政力量推动改制,以理论的制度安排替代非正式互惠规则和逻辑,而不充分考虑社会性合约的延伸或替代问题,将会给社区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问题。周雪光(2005)也指出,传统的产权理论产生于以私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产权是以法律制度来确定和予以保护的,而在中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产权更体现为“一束关系”,即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反映了这个组织与组织内外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各种纽带关系。而且该“关系产权”理论指出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对事实产权的认可与保护,即共享认知或社会承认,并强调了这种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同时也指出了它会随着环境、资源条件的变化,在关系双方的互动和制度环境中,根据双方的利益和力量变化讨价还价、重新界定和调整。刘世定(1999a)提出了“关系合同”的概念,指出乡镇企业占有利用资源的依据只有一部分是法律体系,另一部分则嵌入于人格化的关系体系之中;他同时提出了认知产权对乡镇企业占有权边界的确定(刘世定,1999b)。此外,很多学者都强调,在中国的乡村经济中,产权事实上是被社会关系网络非正式地界定的(Lin&Chen,1999;Peng,2004;折晓叶、陈婴婴,2005)。尽管乡镇企业的产权并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或一种完全排他的私有产权,而是一种模糊产权,但非正式制度事实上决定了大多数的产权关系并清楚地界定着模糊权利的边界(陈剑波,2000)。因此,乡镇企业的集体产权是一种社会性合约,它既不是某种有意识设计的制度,也不是社会关系的自然表达,而是特定行动关系协调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和谐秩序(折晓叶、陈婴婴,2005)。

  在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下,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很难——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如理论所分析的那样真正实现了“产权明晰”和“村企分离”,结果是,在正式制度明晰乡镇企业产权的同时,非正式制度又模糊了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特别是在作为最基层“地方法团”的村委会与村办企业之间往往高度融合的背景下,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更加模糊。

  从以往研究中可以看出,现有关于村企关系的论证大体可以分为两个视角:一个是正式制度研究视角,一个是非正式制度研究视角。基于正式制度研究视角的分析往往强调产权明晰、村企分离;而基于非正式制度视角的研究则认为,模糊产权具有内在的效率,村企合一的模式也并不是一种低级原始的村企关系形态。本文认为,上述两个视角均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不足。仅从正式制度视角的分析,不能有效地解释村企关系演变的多样性;而仅从非正式制度视角的研究,则对村企关系演变的总体规律性难以给出有力的说明。

  据此,本文将综合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视角,研究村企关系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通过对永联村的考察,本文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和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村企关系并不必然走向分离,村企合一依然可以作为一种可持续且富有效率的模式而存在。

  二、村企关系演变的理论分析

  (一)演进趋势及内在逻辑

  村企关系可以视为企业与村庄之间以产权为核心,通过讨价还价就生产剩余分配而达成的一种契约。村企关系发生的基础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和村庄权力资本的交易。企业家人力资本具体表现为企业家对机会识别与把握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村庄权力资本具体表现为以村庄名义换取的金融担保、税收减免、产权保护,以及村庄所控制的可以作为企业投入的资源,如土地、劳动力等。村办企业对企业家和村庄而言都只是使资本增值的一个装置,企业家人力资本与村庄权力资本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各自的价值(谭秋成,2003)。

  根据村庄与企业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若归纳成理论图式的话,村企关系可以分成四种:“村庄占绝对主导”,“村庄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绝对主导”。本文将第一种和第四种模式称为村企分离模式,将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称为村企合一模式;在村企合一模式中,又将第二种模式称为“村庄型公司”,将第三种模式称为“公司型村庄”。③

  现实生活中,第一种模式通常对应的是村庄对企业家实行固定工资制,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通常对应的是企业家与村庄之间实行分成制,第四种模式通常对应的是企业家对村庄资产实行一次性买断,或者是村庄向企业收取定额租金。已有的分析表明,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这四种模式都有效率(参见蔡昉,1995)。但是与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相对应的进化图式是“固定工资制→分成制→固定租金制”。陈红怡和罗思高(Chen&Rozelle,1999)的研究显示,在1984-1993年间,中国乡镇企业采用固定工资合约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利润分成契约虽然在1984-1992年间是上升的,但是在1992-1993年间却骤然下降,与之对应,采用定额上缴契约的比例却急剧上升。相同的趋势也为肖呈等人(Hsiaoetal.,1998)所证实:在1985-1990年间,定额上缴契约在乡镇企业中快速扩散。按照这一逻辑推理的话,村企关系的演进图式也应该是“村庄占绝对主导→村庄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绝对主导”。

  产权的界定体现着“强权界定权利”的原则(Umbeck,1977),产权的演变则体现了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和权力的变化。根据资源依赖理论,权力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让对方产生依赖的能力(Pfeffer&Salancik,1978)。控制资源的一方能够对需求资源的一方制造依赖,从而产生权力。在村企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合作和谈判时,双方索取企业剩余的权力主要取决于各自的相对生产力。当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相对生产力更高时,其可以索取的企业生产剩余就会更多,此时村企关系中企业的主导地位就更明显;当村庄权力资本的相对生产力更高时,村庄可以索取的企业生产剩余就更多,此时村企关系中村庄的主导地位就更加突出(参见图1)。谭秋成(2003)的分析也表明,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投资缺乏弹性,企业选择集体所有制为优;相反,如果乡村组织权力资本投资缺乏弹性,企业应选择私有制。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缺乏生产力,企业应由乡村组织控制;反之,如果权力资本缺乏生产力,企业则应由企业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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