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农村政治社会正面临一场因“权威结构混乱”而导致的治理性危机,传统的“权威制衡论”已无力解决这一困境。因袭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权威制衡论”,重新审视农村权威结构。在考察农村权威类型的基础上,试图探索中国农村理想的权威结构,指出在中国农村的具体区域,适时适地维持“权威结构化”的理想,让权威制衡有效地运转起来。
【关键词】农村权威结构;权威制衡;问题化权威;权威梯度
亨廷顿(Sumuel P.Huntington)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现代性中的好东西常常向交错的目标运动,特别是在社会动员超越政治机构发展时,新的社会行为者发现他们无法参与政治而产生挫折感。他还指出,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并不是同一事物的严丝合缝的组成部分,没有政治秩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便不能成功进行,过早扩展政治参与———包括先行选举———会动摇脆弱的政治体制,因此要加强权威体制。①20世纪80年代末,这一主要思想传入中国,随即引起了以“新权威主义”为题的论争。当时有两位学者的观点值得重新再提,一位是萧功秦,一位是孙立平。萧功秦研究了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后结合现实社会局势提出“权威制衡论”,以表达对权威流失与社会无 序 之 关 系 的 忧虑。②而反对“新权威主义”论者以其欲使“专制”、“极权”继续而诘之,并呼吁“民主时代的到来”。孙立平跳出双方的论争,提出“既无民主又无权威的状态是最可怕的”,表达了其对论争双方观点的“第三种担忧”。③时隔二十余年,两位学者的不同忧虑依然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对于中国农村政治社会,已经呈现出“结构混乱”的状态④。本文尝试沿此思路,重新审视农村权威结构,从而理解当代中国的农村政治。
一、当前中国农村权威类型
在中国语境里,“权威”是一个组合词,由“权”和“威”两个字组成,“威”比“权”更有形容性和解释力。现在一般意义上讲的“权威”,实际上说的主要是“威”。按照这种中国传统的意义解释,“权威”比“权力”更重要,也更为有效。在西方语境中,“权威”往往与 “权 力”几 乎 能 等 同 使 用。如 丹 尼 斯 · 朗(Wrong.D.H.)认 为,“权 威 的 实 质 就 是 发 布 命令”⑤,基本统一了“权力”与“权威”的使用。为了能够解释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威”形态,作者认为,权威是能够产生规则(正式或非正式)与秩序的有地位的人或有规则功能的制度(正式或非正式)和组织(正式或非正式)。⑥根据笔者对“权威”内涵的新解,它在当代中国农村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村庄内生权威、基层政府权威、文本制度权威和国家(中央)权威。
(一)村庄内生权威。费孝通在分析乡村基层政治性质时指出,中国的乡土政治结构中“有一种权力,既不是横暴性质,也不是同意性质;既不是发生于社会冲突,也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或是说爸爸式64的”⑦,这说的其实就是长老权威(费孝通称之为长老统治)。我们以为,这种权威是宗族权威的一种。在宗族意识里,长老(族长、宗长)就是爸爸式(祖宗式)的。一般情况下,长老有着较为独特的“地方性知识”⑧而被认为是“能人”。后来这种“能人权威”被广义化,叫做乡村精英权威。这些都是“文化的,是先于他而存在的”,我们称之为村庄内生权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势力权威,这种权威有费孝通的“横暴权力”的意味,但较之“文明”了许多。这种权威包括家族势力权威、亲族势力权威和黑恶势力权威,横暴权力只适用于后者。势力权威遵循丛林环境的生存法则,弱肉强食,也是内生权威的一种,只不过在行为表现上要更原始一些。而在乡村规则方面,乡规民约权威和习惯与习惯法权威无疑起到了秩序的作用,因为它们也是“地方性知识”。
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村庄内生权威就像美国社会学家米德(George H.Mead)所讲的“自我”一样(如果“社会”也可以是社会中的人的话),为国家现代化的规则制度(这可以看作是社会)所型塑和“社会化”,从而逐渐表现出“宾我”的姿态。它不再是那种冲动的、自生的、非反思的主体,不再是对情境刺激的直接响应,它会对自身行为做出反思。因之,当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时,它就“自觉”隐退,当国家权力向上收缩时,它又“自然”显现。村庄内生权威的“隐退—显现”之循环,被众多学者的研究所证明。
(二)基 层 政 府 权 威。英 国 社 会 学 家 吉 登 斯(Anthony Giddens)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对现代社会转型进行了独特的论述。他认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异,主要在于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特征,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在民族国家时代,由于工业化导致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增长,国家更容易地渗透到社会中,强化其监视力。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大为加强,使基层社会的人民从地方性的制约解放了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⑨从以上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国家政权是如何对社会进行控制的,这或许也是基层政府得以存在的充要条件。国家权力通过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以科层化制度使结构中的人员既要接受上级的管束,又要对下层社会发布命令,这是基层政府较为原初的功能。然而,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中国,作为国家最基层政权机构的乡镇政府,以及作为乡镇政府代言者的村民委员会,其权威也不同程度受到挑战。于建嵘在分析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时认为,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政府行为失范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这种基层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基层政府权威。⑩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基层政府内部也出现了不同层级的权威分化,产生如村级“两委”、村级与乡镇级、乡镇级与县级等权威争夺现象。罗重谱认为,在农村正式权力内部以及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之间存在严重的断裂,为此他给出了相关的选举策略以及制度化治理机制。[11]当然,村级政府与乡镇级或县级政府形成“共同体”的例子也不是没有,如赣中某乡[12],不过这种“共同体”通常会削弱“村级组织”的权威,从而形成乡村正式权威的真空化。
(三)文本制度权威。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政府的权威是后生的。原初的基层政府只是作为科层制中的一员,遵循着它的管理者并完成上传下达的命令,这是它的工作,并不存在权威。由于科层的管理者(统治者)为了管理意志能够在基层更好地贯彻落实,所以制定了规则,韦伯将这些规则视作科层制中的最高权威。正是这些规则赋予了基层政府的“合理管辖界限”,此时基层政府权威才应运而生。韦伯的“规则”,就是“文本制度”的一种。这里的文本制度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文”,即广义的“文化”制度,它包括人们的生活信仰(非宗教性的)、道德力量(普适性的)、精神苛求等,是无形的规范。另一方面是“本”,即狭义的“文本制度”,它包括法律、规定、文件(通知)、守则等,是有形的规范。
文本制度所表达的意义,也就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融合。在柯武刚和史漫飞看来,正式制度是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制度形式,非正式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制度形式。[13]两者融合产生的制度绩效,我们称之为“融合性文本制度”,即在正式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外(制度本身就有局限性),并且在没有违背正式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非正式制度的操作。这与孙立平等人提出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又有区别,毕竟他的这种运作还是在正式制度的范围之内。而融合性文本制度则是跳出了正式制度的框架,逃离了制度场域,尽管看起来也在执行制度的规定。人们通常就是在这种自制的融合性文本制度权威下形成自己的生活逻辑。融合性文本制度权威使得政府所设定的体制原则与体制的实际运行条件之间存在明显的偏差。这样,国家尽管具有相当大的政策制定的自主性,但人们在政策实际运作时以“变通方65式”来运用政策。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变通试图实现的目标与原政策目标看似一致,但就其更深刻的内涵来看很可能与原目标背道而驰或互不相关。“这种变通在很多时候被中央政府所默许,它在一定的时期可以缓解早熟国家资源不足的问题,但其最终的结果,却彻底破坏了国家-社会的均衡关系,导致一种腐败现象的合理化。”[14]
(四)国家(中央)权威。从重要性来讲,至高无上的国家(中央)权威是政治与社会稳定的保证。邓小平说,“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他再三强调,“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15]可见维护国家(中央)权威的重要性。在农村社会,尽管国家(中央)离农民很遥远,但是因为其“至高无上”,促使这种“依靠国家外力建构的权威和秩序具有相当的草根性基础”[16],所以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生全国性大饥荒但没有出现大规模反叛。
从必要性来讲,一切美好的善、价值和理想都无所不包的赋予给“国家”这一框架中,让具有多样性的个人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理想,而又不强加于别人,这样国家就具有类似全能的上帝(神明)的功能,于是,国家(中央)在社会大众之内心,具有当然的“至上性”与“合理性”。国家权威所体现的是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的重要性,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相当重要,政府职能和政府行动的能力都派生于国家权威的赋予,公民资格和平等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源于国家权威的赋予。也正因如此,文本制度权威以及基层政府权威也才具有国家(中央)权威派生的当然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这一角度讲,国家(中央)权威具有农村权威结构的根本决定性。
二、“权威梯度”与农村权威结构的理想与现实
目前学术界对于村庄权力特征较为流行的描述,是“转型期的村庄权力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17],以及“在国家—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社会生活过程不是单一的社会权力的社会控制过程,而是多元权力的相互作用过程”[18],这种描述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即农村社会中各种类型的权力已经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和博弈,或者说,这些存在于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不存在差别化和等级化。米尔斯(C.White Mills)在批判平衡理论时也曾认为,权力多元论不能解释一个国家中存在不同层次的权力。[19]不过,他的权力分层论也不能解释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尽管有一批学者致力于“农村权力”分层研究,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如卢福营的“阶层博弈论”[20]、金太军的“三重互动论”[21]、杨善华的“自由政治空间”[22]等,这些仅仅能解释权力与权威的“落差性”特征(即“上”与“下”的关系),而忽视了乡村权力与权威的“梯度性”特征(即“外”与“内”、边缘与核心的关系,同时也包含落差性特征)。“梯度性”,不仅从平面上,而且从层次上完整表达了乡村权威的结构性特征,作者称之为“权威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