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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

  2011年夏天,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超市的大蒜、生姜和绿豆价格都达到历史新高,在民间出现了“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的顺口溜。媒体广泛议论价格暴涨可能来自中间商的“炒作”。近年来,“中间商”“盘剥”小农户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面对城市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以及乡村收入仍然远远滞后于城镇,一般市民都比较倾向于接受媒体的“中间商炒价和盘剥”的观点。本文要问的问题是:实际情况如何?从经济理论角度来说,我们该怎样理解这样的现象?

  一、实际情况简述

  根据2011年6月的媒体报道,近几年大蒜价格呈现暴涨暴跌的“恶性怪圈”。2006、2007年达到2.8元/ 市斤的高峰,后来跌到2008年的低谷,最低到4分/ 市斤;去年则达到历史最高点6元/市斤,2011年则再次跌到不足1元/ 市斤。2011年6月,全国最大的大蒜交易基地(山东省金乡县,仅该县便有数十万蒜农)的批发市场,居然出现了数百辆农用三轮车、小卡车以及上千名销售贩子排队三到五天而卖不出其大蒜的现象。记者们通过调查,发现外地的大批发商居然串通好不出手收购,借此把价钱压低到1.25 元/ 市斤。排队的贩子们从农户收购时所出的价钱是1.35元/ 市斤;按照这个市价卖给批发商,他们只能亏本。(《大蒜等菜价遇过山车困局中间商炒作价格翻十倍》,2011)

  通过当地行内人士,记者们了解到,部分原因是由于市场供需关系:价格高的后一年便会有

  许多农户一窝蜂地把麦田改作蒜田,扩大生产,导致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因此下跌。(同上)

  但是,仅凭这样的供求市场关系,不会产生如此大幅度的波动。不正常的是,有的大批发商居然联合起来“炒价”。当地的小中间商反映,去年有十几二十多个大批发商联合大量收购囤积,造成短缺假象,借此抬高价格。小中间商们也因此得利,有的津津乐道,去年以几毛钱买进,二三元卖出,由此获得暴利。根据《财经》杂志的一位记者报道,即便是在历史最高的6元/ 市斤价格下,其实农户出售价从来没有超过1.8元/ 市斤,而当时在金乡市场的交易价高达4元/ 市斤,在超市则达到8元/ 市斤。(《蒜价暴涨背后》,2010)报道大蒜行情的记者们声称,价格急剧波动现象并不只限于大蒜,在生姜、土豆、蔬菜等市场上也很普遍。(《大蒜等菜价遇过山车困局中间商炒作价格翻十倍》,2011)

  至于生姜,根据国内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行情监测数据,2010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全国生姜价格连涨33天,价格达到6.57元/ 市斤,累计涨幅达18.2%。从省区市来看,近一半省区市涨幅超过20%,其中上海、天津、江苏涨幅居前,分别为34.3%、32.7%、31.4%。(《生姜涨价真相》,2011)有的记者因此把生姜和大蒜涨价相提并论,认为同样源于中间商炒价。但更深入的媒体调查发现,生姜的生产情况其实和大蒜很不一样。大蒜的中间商具备囤积、储藏大蒜的条件(部分原因是经金乡县政府多年的努力,该地基础设施[包括冷藏]设备比较完善)。(郑风田、顾莉萍,2006)

  但生姜商人则不行,因为生姜只能用地窖储藏。产户中有的具备好几个这样的地窖,可以储藏等待商机,反倒是中间商必须在短期内脱手。(《生姜涨价真相》,2011)而大部分媒体报道则把蒜、姜、豆并论,将之归罪于中间商。应该说,一定程度上,这反映了记者们自己的炒作。在更深的层面上,也许更反映了中国知识分子藐视商家的思维传统。

  至于绿豆,2011年8月初,京津地区超市卖价是8~9元/ 市斤,到8月19日,竟涨到13.4元/ 市斤,因此导致“豆你玩”之说。但是,根据一位记者的比较深入、系统的调查,绿豆涨价的主要原因是绿豆远比大蒜“娇气”,2010年大规模减产,加之出口量增加(13万吨),进口量又减少(7万吨),供不应求,价格因此上涨。一般的中间商投资只在几万到几十万元的额度,不能控制市场。加上国家严厉惩罚非法操纵市场行为的政策,实在不可能有“炒作”。(《绿豆为什么这样“红”》,2010)

  从以上的简述可以看到,大蒜大批发商串通炒价的现象,应该说还是比较极端和少见的,但它确实象征性地反映了目前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一个基本的结构性现象,即生产户绝大多数是分散的“弱势”小农,缺乏资本,不具备谈判条件,由此形成压倒性的“买方市场”,小农户因此比较容易受人摆布。

  以钟真、孔祥智(2010)对鲜奶流通的比较扎实的研究为例:大奶制品公司需要依赖中间商为他们从大量分散的小农收购鲜乳,加工和储藏,以便自己更集中力量于奶制品的生产。①因此,近年来有大量收购鲜奶的“奶站”兴起。作为大资本公司的经纪人,这些奶站对分散的小农户享有垄断或近乎垄断性的权力。对方基本不具备任何讨价还价的实力和条件,收购价格因此基本上由他们说了算。为此,他们从这个中间领域所获得的收益不仅是“管理费”或“手续费”,更多来自压低收购价格,从自己的收购价和转交给大公司的价格间的差价获利。根据钟、孔的调查研究,管理费用的额度达到0.15元/ 公斤,由于购、卖的差价所得则达到0.20元/ 公斤。中间商所获因此达到0.35元/ 公斤。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

  他们显然侵占了奶农所可能得到的利润/ 收益。如此的结构可能更客观地反映当前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现实。黑龙江双城市的情况则更突出跨国资本的特殊地位:由于当地政府的积极招商引资,瑞士公司(雀巢[Nestle’s])获得垄断地位和专权,导致一系列(等于是跨国公司和当地政府合谋)的压价和不正规收购行为。(郑风田,2011)

  西红柿和苹果反映的则是另一番道理。生产小户如果依赖来村收购的(小)中间商的话,其所得价格比较低。据报道,西红柿收购价格可以低到批发市场价格的1 / 5。因此,有的柿农/ 果农便自己组织运输。但是,即便如此,他们在销售过程中仍然要面对批发市场欠缺储存设备以及低效率等问题。政府所建立的批发市场一般只起到比较有限的作用,基本只提供一个集散空间,并不具备储存设备和信息服务,也不介入批发商与小农户/ 中间商之间的交易,没有起到促使权力不均衡的双方在交易中的规范化、均衡化。(《西红柿悲喜录》,2005)

  关于这方面,曾寅初(2007)指出,现今的批发市场,是由众多不同的政府部门和机关所设置的,上至国营粮食部门和果品蔬菜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省市政府,下至乡镇政府、甚至村庄集体。如此的批发市场多缺乏现代化设备,基本只提供交易的露地或棚盖空间。创建单位一般要承受建设用地高昂价格的压力。它们几乎全都以营利企业模式运作,从税收、出租摊位、管理费用等获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批发市场普遍缺乏公益服务意识,不会为购销者提供信息和储存服务。这也是物流和交易过程中损失高的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一个常见的、多被流通领域研究者所引用的数字是,中国生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损失率约在25%~30%的幅度,而发达国家则在5%以下,主要是因为中国缺乏先进的储存、冷藏条件。而掌控这些条件的中间商,例如上述的奶站,对小生产户会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见得,对生产户的低收入来说,政府也负有一定责任。

  虽然如此,我们也不可忽视政府所起的正面作用。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政府逐步从直接“统购统销”粮食和棉花,退到间接调控的角色——主要是平抑这些大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其所采用的手段是储备和放出,于价格过低时买入,过高时抛出。2000年,国家成立专门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08年,其总储备量(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加上临时收购的)达到粮食总产的20%以上。②国家的总收购量则占到商品粮全额的50%左右。(熊万胜,2011:49)2003 年,国家成立类似的棉花储备公司,所储备比例和粮食相近。(《疯狂的棉花》,2010)③当然,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型公司,这些机构也会显示资本主义式的谋利行为(谭砚文、温思美、孙良媛,2006),但总体来说,它们所起主要作用是稳定价格,维护农民最低收入(当然,同时也把上涨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就为生产这些大宗农产品的“旧农业”农户,制造了与生产肉、鱼、菜、果、蛋、奶等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农户不一样的市场环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间商的可能非正当牟利行为。

  针对以上简述的一系列现象,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该怎样来理解?它与中国整体的农业经济结构又有什么关联?对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

  先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开始讨论。众所周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点在“生产(阶级)关系”中的“剩余价值榨取(剥削)”。在理论上,一切价值源自生产者的劳动。“封建主义”的核心是租佃关系,地主通过地租榨取佃农生产的、在其生活所必需以上的价值。资本主义的核心则是雇佣关系,资本家通过只付给工人其生活所必需的工资,而榨取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在18世纪英国的农业革命中,经济主体是新兴的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主,他们投入资本,雇佣劳动来获利,由此促使资本主义雇佣生产关系取代封建制度下的租佃生产关系。不仅在城市,也在农村,剩余价值的剥削从封建生产方式转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观点。

  但是,必须指出,这一切是以一定的财产关系为前提的。唯有在土地私有前提下,才可能有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也唯有在土地和资本私有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农业雇佣关系。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理论上属于集体,国家保留征用权),因此,遏制了农村租佃关系的扩展(除了亲邻朋友间的流转之外,只有少量的城郊客耕佃农,以及少量的企业公司租赁小农的承包地)。同时,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均分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土地买卖,遏制了大资本主义农场的扩展。根据2006年的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要系统、全面),农业(全年)雇工的劳动投入只占全部农业劳动投入的3%(另有0.4%的短期雇工)。(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在如此的客观情况下,农村其实几乎没有古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租佃和雇佣“生产关系”。也就是说,基本没有马克思所说的,通过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而“剥削”的“剩余价值”。

  虽然如此,我们知道,农民一般只获得其产品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的相对低比例,相当部分的可能利润被别人所占有。而所谓的“别人”既非地主也非产业资本家,并不涉及传统意义的“生产关系”,他们主要是大“中间商”。后者依赖掌控商业资本的强势以及农户的弱势,从流通中的物流、加工和交易环节中获得利益。众所周知,农产品生产后,需要通过产地中间商(的运输和连接,部分产品更需要加工和冷冻储存)才能进入(遍布全国的4000多个)批发市场。这里,有大规模的批发商和公司,但也有许多小中间商,包括个体农户(贩子)进行收购。经过他们之后,又要通过市场中间商才能进入到零售商或超市,之后才把产品卖到消费者手上。其流通模式是:生产农户—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

  在整个流通过程中,大商业资本举足轻重。大商业资本如果是以“龙头企业”的面貌出现并直接与小农户打交道,那就比较简单地体现本文主题的大商业资本与小农户间的关系。如果是以大批发商的身份出现,通过小商小贩与农户打交道,大商业资本的强势则更多地展示于与小商小贩的关系中(例如上述排队三五天还不能销售大蒜的上千贩子)。如果是通过经纪商与小农户打交道的话,其经纪商很可能会对小农户占据垄断的强势(例如上述的“奶站”)。

  我们如果简单用“剩余价值”的概念来理解商业资本与小农户间的关系,也许可以说今天的“剩余价值榨取”形式主要是商业资本通过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拉大收购与销售价格间的差额所获得的“剩余”“价值”。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古典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或“剥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关系,而不是流通领域中的关系。“商业资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而只通过流通领域获得产业资本在生产领域中所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Marx,1894)简单把商业资本视作与产业资本同样性质的榨取“剩余价值”的“资本”会混淆产业和商业资本,引起众多误解(下面还要讨论)。另外,正如有的反驳意见所指出的,“中间商”不仅是大规模的批发商和公司,也包括众多为薄利而疲于奔命的农民工小中介、贩子。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到政府建设的批发市场欠缺服务和公益观念的因素。

  这里应该附带说明,即便是今天的所谓“龙头企业”,被称作“带动”了许多农户进入市场化生产,实际上并不是马克思所看到的规模化雇佣劳动生产单位,而是与小家庭(承包地)农场主定下销售“合同”或“订单”的公司。有的由公司提供种苗,由小农户来种植或饲养,然后由企业来负责加工、运输、销售。在这样的生产和交易/ 销售关系中,企业所起作用,与其说主要是生产,不如说是流通和销售。其所代表的与其说是产业资本,不如说是商业资本。它的作用主要是连接小生产户和大市场,包括产品加工和运输与销售。(黄宗智,2010:第7章)

  马克思《资本论》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是由成规模的产业资本和成规模的商业资本所组成的,区别于“前资本主义”的“小商品生产”。后者要么由小生产者直接销售,要么由(较小规模的)“商人资本”(“merchant capital”)所销售。(Marx,1894)马克思所没有想象到的是中国今天的悖论现实,即由小农户和大商业资本(“commercial capital”),而不是小农和小商人,也不是大农场和大商业资本,所组成的流通。这是中国今天的农业经济的悖论特点。

  由此可见,简单援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其连带的“剩余价值剥削”概念来理解农户与中间商的关系是不可取的。马克思分析框架的重点是生产环节中的产业资本下的“生产关系”,以及由规模化产业资本和规模化商业资本所组成的流通。但今天的中国小农所面对的既不是马克思所分析的产业资本中的“生产关系”,也不是其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流通”。它主要是马克思所没有想象到的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间的关系。因此,使用古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来理解中国今天的农业经济,难免“牛头不对马嘴”。

  即使坚持要使用的话,也必须先突破上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前提概念。笔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路径是摆开字面的劳动价值论和生产关系论,而灵活援用其背后的逻辑,即源自占有“资本”(包括土地)而拥有对直接生产者(劳动者)的强势权力,借此压低对方所得而增加自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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