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农民期待自己的住宅房屋及所建的其他房屋能穿件“黄马褂”,即拥有房产证或产权证。同时,“先行先试”往往伴随着“大胆尝试”。笔者就此有几点思考。
第一,农民房产证如何做到同证同权?
颁发红本本其实并不难,难度在于如何做到同证同权?农民房产证能让农民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用于重建房屋、发展产业等。所以,农村房屋和城镇房屋不仅要“同证”,还要“同权”,要最大限度地促使农村房屋也能像城镇商品房一样可以“流转”。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的“资产”变成“资本”。其目的,农民房产证的颁发是让农民的资产得到确认和保护,对农民房屋进行确权登记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为农民房屋“流转”打下基础。目前农民房屋不能流转,即无法体现出其“价值”。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农民房屋将逐步实现和城镇房屋“三统一”,即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平台和统一权属证书。最终实现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证同权”。
第二,农民房产证如何做到程序严格?
农民房产证办理须遵循合法申领程序,即申请人需持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有关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规划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产权人、共有人的书面申请、村委会或相关组织出具的产权人系本村本组村民的证明,及其他相应出具的证明。程序必须既严格又合法。
第三,农民房产证如何做到申请自愿?
虽然为农民住宅房屋及所建的其他房屋办理房产证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但也需要征得农民本人的意愿。即要完成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如申请自愿,申请人在办证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书;如测量统一,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丈量房屋、调查房屋权属状况等要统一规范;如办理规范,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后,领取收件回执单;如领证自愿,申请人凭收件回执领取房产证。同时,房管部门要力求为保护农民房屋的合法权益,使房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对符合农村建设规划,有宅基地等合法使用土地上建造的、并能安全使用的房屋,农民均可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统一的“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第四,农民房产证如何做到正确引导?
随着河南“三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先期规划的城镇用地已所剩无几,如今新开发的土地用地多数都是城镇周边的农村土地。农民房屋因没有统一规定,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农民不能直接把这些土地进行“流转”,实现不了自身的利益和价值间的“转换”,从而会导致在“三化”建设中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同时,要通过各项宣传手段,让农民认识到,为自己现有住宅房屋和所建造其他房屋办理产权证的重要性。若此政策得以落实,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镇住房压力。
第五,农民房产证如何做到化解矛盾?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和保守思想的影响,针对农民住宅房屋及所建的其他房屋办理房产证问题成为矛盾焦点。首先要化解解决农民房产证的几个重要问题。如一是相关政策不健全不完备,即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管理虽然有法律依据,但仍不健全,现行相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明确房产发证的执行范围为国有土地,对集体土地未作任何说明,这需要突破旧的思想观念;二是相关机构组织尚未完善,即农房登记工作政策性强、疑难问题多、地域分布散、工作效率低,因此,一个完善的登记机构,一支专业的登记队伍,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是顺利开展农民房产证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相当突出,即因历史各种原因,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普遍存在少批多建、未批乱建等各类违章现象,因此,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四是多部门间缺乏联动机制,即农房登记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包括农办、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法院、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因此,各部门间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是开展农民房产登记的必要条件;五是登记工作条件还不成熟,即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还示落实,但是落实农民住宅房屋及所建的其他房屋办理房产证工作势在必行,郑州作为在河南率先实践的城市,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完备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打有准备的战役。
落实农民住宅房屋及所建的其他房屋办理房产证,是基于保障农民合法权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等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农民房产证变为实现,即变不动产为“资金流”,这样既能搞活市场流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加快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我们期待着,农民可持自家房屋的产权证,以此提升农民的创业与致富的积极性。进而推进河南“三化”建设的进程。得以实现,让农民“带资进城”创业、让市民“带资下乡”投资的“共同富裕”与“互动创业”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