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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探索

时间:2012-08-22 17:20来源: 作者:收藏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探索与路径选择

  摘要: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如下主要问题:银、社信息不对称,金融介入风险较大;经营能力较弱,经济实力不强;缺乏有效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承贷主体不明确,信息采集难度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无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为构建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应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构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知识普及。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信用体系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信用体系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尚未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其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几种融资模式及特点

  ( 一) 内部融资模式目前,益阳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固定资产总额56 亿余元,内部融资2. 61 亿元,其中货币融资9 761 万元,利用社员自有资金在社员间进行小额资金供求安排或统一购销服务,实现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该模式立足于自给自足,可及时满足社员临时性的小额资金需求。

  ( 二) 龙头企业担保模式一些规范运作、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合作社,为抵押品不足的社员提供融资担保。采用“合作社+农户( 经营大户、农民) ”合作形式,共336 家,占合作社总数的73%.社员资金及抵押物不足时,由合作社中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 三) 业务代理模式合作社通过介入银行信贷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流程,解决银行与社员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社员的贷款满足率,降低银行成本。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溪信用社与粮食合作社合作实施“信用社+ 合作社+ 农户”模式,由信用等级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合作社对社员信用状况进行筛选,然后打包向信用社推荐有贷款需求意向的社员。

  信用社对筛选后的农户进行考察,由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贷款,由合作社协助管理和催收。2011年累计贷款5 054 万元,贷款收回率99%以上。

  ( 四) 复合型融资模式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行“公司+ 合作社+ 基地+ 农户”模式,或“合作社+ 基地+ 农户”模式,在农户以个人名义贷款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然后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最终以社员销售收入偿还贷款。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根据农户与农民供销合作社签订的订购合同,并由购买企业提供担保,向农户发放农业生产资金周转贷款。

  ( 五) 土地信托融资模式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合作机构和信托中介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益阳市在全国率先创办的土地流转信托业务,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3. 7%,引进规模经营企业44 家,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持试点乡镇9 420万元,带动银行贷款1 亿元,增量增加10 倍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 银、社信息不对称,金融介入风险较大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市场准入条件太过宽松,导致其运行不规范。据对益阳市827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有66. 8% 的社没有完善的公司章程,“三会”组织形同虚设;有54% 的社没有可支配的实际资产,不能成为独立承担债务的经济法人;有82. 5% 的社未按规范的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记账,财务信息难以及时公开;有40% 的社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齐全;大部分农户存在人口临时流动,基础信用信息多变,真伪不易甄别。

  ( 二) 经营能力较弱,经济实力不强据调查,益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注册资金为60. 3 万元,有的合作社注册资本金仅为3 万~ 5万元,导致合作社流动性资金不足,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受到限制,合作社盈利和积累能力较弱,合作社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弱。

  ( 三) 缺乏有效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合作社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时,一般需要把加工或收购农产品的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当做抵押,而承包租赁的农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将土地资产作为抵押、入股和转让权。按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遵循“入社自愿,离社自由”的原则,由于其组织形式松散,约束力不强,有实力的龙头大户或龙头企业不愿为入社农户提供担保。

  ( 四) 承贷主体不明确,信息采集难度大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被量化到每个成员的账户之下,而社员享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在该成员退社的时候能够将该账户下的财产取回。这种财产的不稳定导致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到限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既非真正企业,也不是个人,并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无法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采集涉及工商、财政、农业、科协等多个部门,信息分散,跨部门的收集整理工作难度大。

  ( 五)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无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新农村建设一个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已显示了极强的活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亟待摸索一套符合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的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但没有一套统一、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构建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的有效途径

  ( 一)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立法工作,在即将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中,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征集、管理、信用等级评估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可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模板( 或视同中小企业)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卡颁证和年审范畴。

  ( 二) 构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指标体系的设定可参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农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既非企业,又有别于个人,其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遵循“四性”原则: 全面性、代表性、灵敏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以上思路和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应由经营能力、服务能力、品牌效应、管理素质、信用状况五大模块组成( 详见表1)。

李立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探索

  ( 三)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加强对定量化、模型化信用评级技术应用,采用分层赋权逐层汇总方法进行信用评价,即对评价指标进行赋权并计算,从而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信用指数。

  可参考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结构分为A、B、C、D 四等,每一级可以用“+”或“-”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为了确保客观、公正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应由市场中介完成。

  ( 四)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各级人民银行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提高认识,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探索和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以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突破口,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 五)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知识普及在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要从加强农民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入手,全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诚实守信的素质。

  作者:李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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