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汗托海牧场库勒村工作队向村民宣传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春天来临,农耕工作即将开始,有些农户因种种原因未能向申请银行贷款,导致资金不足,无法耕种,转而向个人或者借贷公司申请贷款,之后,农民又往往因为借贷利息过高而无力偿还。
民间借贷风险增加,隐患较为突出。裕民县人民法院住库勒村工作队针对以上情况,就有关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向村民释明,确保其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经过讲解,村民了解到,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村民们表示,进过讲解,使得我们了解到民间借贷的规定,实际借款行为中,将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