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直通车综合报道:原江西省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洪慧敏贪污、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日前在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洪慧敏犯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经查,2004年至2010年,洪慧敏在担任上饶市广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同时,洪慧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
记者还了解到,2011年12月,洪慧敏因换届期间对他人造谣中伤、诬告陷害而被江西省纪委通报。通报称,洪慧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违法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在2011年换届期间,洪慧敏对职务调整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名换届考察人选,企图破坏换届工作。
鉴于洪慧敏在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亦能坦白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