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昌权与该院法官陈劲松涉嫌受贿罪一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2010年10月被捕的黄昌权受贿20.5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劲松受贿9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
临近退休因受贿被捕
2010年10月被捕时,黄昌权已58岁。
按惯例,那一年,他就要退出领导岗位,保留行政级别,等待退休了。但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反贪局侦办江海区法院法官陈劲松涉嫌受贿案时,发现黄昌权涉嫌受贿12万元。
那年10月8日,反贪局立案侦查,第二天,就到江门市纪委将正接受调查的黄昌权带回审查,10月22日,正式逮捕。尽管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全部的线索,但黄昌权还是主动交代了受贿18.5万元的情况,其家属也代其退出赃款20.5万元。
检方指控受贿30.5万元
据据检方指控,2004-2009年,黄昌权担任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局、刑事审判庭等部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30.5万元,并为案件当事单位及个人谋利。
但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昌权辩称第一宗罪案指控不实,其未收受陈劲松代转贿赂款10万元。
黄昌权承认其他4宗罪案,但认为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黄昌权辩护人提出,黄昌权被捕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乱纪行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受贿额20.5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昌权受贿款共20.5万元。
但法院认为,虽然黄昌权在侦查阶段曾四次供认其收过陈劲松转送的贿赂款,但对收钱数额、次数、地点及对钱的处理等细节的交代,不仅供述不一、前后矛盾,还与证人证言矛盾。
此外,对黄昌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意见,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行贿人证言、相关裁判文书及任职证明等证据,已充分证实黄昌权为当事人和关系人谋取了利益。黄昌权对此亦有先于行贿人的供述,且供证相符。
以受贿罪判刑10年
法院认定,黄昌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黄昌权归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至五宗受贿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第一宗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所提黄昌权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为,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先决条件,侦查机关出具的破获经过证实,黄昌权系被动归案,且归案前其收受刘日鸣贿赂款2万元的事实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故不构成自首。
近日,法院一审决定以受贿罪判处黄昌权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其退赃20.5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