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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一镇书记受贿16万获刑11年

时间:2012-08-22 16:05来源: 作者:收藏

  原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某镇党委书记李小东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16万元。2012年7月19日,李小东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经查明,2009年10月,个体建筑商王乐找到李小东要求承接该镇曹王路工程,李小东安排原长淮乡政府同事徐强投资20万元入股,并以照顾表弟孙健的名义,让徐强在分得的利润中拿出部分。该工程总造价200余万元,徐强仅投入20万元,享受50%的利润,其后徐强未参与任何施工和管理。2011年2月工程结算后有40万元的利润,王乐遂转给徐强20万元本金及10万元利润,并约定等尾款到齐后再支付另外10万元利润。徐强打算将10万元转给李小东时,李小东让徐强暂时保管待其随时拿用。案发后,上述10万元被市纪委收缴。 

  2009年秋,该镇某村委会主任王正为感谢李小东在其承接的高铁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通过该镇副镇长黄波送给李小东2万元现金。李小东为掩盖,于2010年7月送给王正四把紫砂壶,用以抵销收受的2万元。2010年底,李小东又安排该镇计生办主任陶君将四把壶从王正家中拿回。 

  李小东在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还主动索贿。2010年,李小东先后以发放福利及该镇原副镇长宋林等人调走为名,向个体建筑商李建军索要3万元及1万元现金。除分给郭怀、曾达每人3000元,陶君等六人每人1000元外,余款均为李小东所得,其中1万元被其用于购买紫砂壶。 

  该案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以李小东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最终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李小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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