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家级贫困县原“一把手”受贿获刑
600多克黄金制品实物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
本报记者周文馨
本报见习记者赵志锋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近日有了结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民的受贿数额应为15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为670克黄金制品及350万余元现金。据此,甘肃省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王先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受贿千万
现金房产购物卡来者不拒
现年44岁的王先民是甘肃岷县人。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甘肃省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陇南市委人才办主任;2006年11月至案发任陇南市宕昌县县委书记。
经查,从2004年至2010年3月,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收受陇南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等14名工程承包商606.7万元;收受陇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位于四川绵阳和成都的房产3套,总计258.1164万元;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牛佛全等人103万元;在人事调整、春节及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收受县直部门及乡镇干部所送人民币和购物卡等总计86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53.8164万元。
除去上述已查明的受贿款外,尚有349.9323万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主动供述两罪并罚判死缓
2011年4月6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先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财产中的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鉴于其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王先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判决
刑期不变受贿数额加500万
一审宣判后,此案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并获得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王先民也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甘肃省高院在对该案审理后,对其中的两万元行贿数额纠正为1万元;对于“从杨新平处受贿500万元”,甘肃省高院经审理后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对于“670克黄金制品”,甘肃省高院审理认为,应将其直接以670克黄金制品实物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
据此,甘肃省高院在对王先民一案审理后认为,王先民的受贿数额应为1500余万元,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应为670克黄金制品及350.9323万余元。
对于王先民所提的上诉理由,甘肃省高院审理认为均不成立。故终审判决王先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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