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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机实习期上高速须3年以上驾龄人陪同

时间:2012-10-09 14:00来源: 作者:收藏

    新京报讯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对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做出规定,严格重点规范了驾驶人的日常管理。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

  2011年,驾龄在1年内的新驾驶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总数的10.47%,造成人员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数的8.94%。

  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驾龄不足1年的新驾驶人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量的16.2%。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禁止驾驶营运客车等特定类型的车辆,但是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对实习期驾驶人的违法记分、审验教育和驾车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

  为加强日常管理,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

  ■ 关键词

  【实习】 实习期上高速须陪驾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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