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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那些被漠视的条款

时间:2013-05-01 10:48来源: 作者:收藏
规定早就有 执行太无力

劳动法,那些被漠视的条款

  又到“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十八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甚至“忽略”。

  “加班”变“值班”

  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节假日“想休不能休”,还有不少人“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双休”变“单休”甚至“无休”,却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把“加班”变“值班”,是偷梁换柱。明明是加班,称为值班不合适。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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