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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破解三农发展难题

时间:2013-11-20 10:19来源: 作者:收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韩俊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这正是我国“三农”问题归根到底的症结所在。虽然过去10余年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城乡关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仍然不平等,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远未破解。新阶段从根本上破解“三农”发展难题,必须由农村内部利益关系的调整,转向工农、城乡、以及国民经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必须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

  《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有加重趋势。农民权益易被侵犯,根本原因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还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善,农民对承包地的处分权有限;征地范围过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不完整。赋予农民更加完整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最重大的政策课题。要立足现实,尊重历史,正视未来,界定、确保、扩大农村土地拥有者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加多的土地权利,包括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及充分的处分权,确保农村和城市土地拥有者的权利一致。当前,需要抓紧做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项工作。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二是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期限,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抵押权利。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三是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四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实行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公平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集体采取留用地、物业置换、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增大失地农民的财产补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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